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如何申请果树新品种权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的序幕。与之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也已经分别于1999年6月和8月予以发布施行。此次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鼓励培育和使用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这部法律将是2l世纪调整果树品种资源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按照职责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果树品种的干果部分,农业部负责水果部分,从1999年4月23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新品种权。近年来,我国果树界对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日益加强,截至2008年11月30日,全国共收到果树品种权申请134项,授权41项,涵盖了梨属、荔枝、猕猴桃、桃属、苹果属、葡萄属、柑橘属等7个属种。

果树新品种是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的核心。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果树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而新引进的果树品种不属于此范畴。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果树品种都可以申请品种保护,只有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查的果树新品种才可以获得品种权。为配合品种权审查,农业部在全国设立了1个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5个测试分中心,国家林业局设立了1个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中心、3个测试分中心和2个新品种分子测试实验室,负责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果树新品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受法律保护。

①申请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应属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目前保护列举的有梨属、荔枝、桃属、苹果属、葡萄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李、桑属、草莓、杏、银杏、核桃、板栗、枣等16个花卉苗木属种。除此以外的果树属种,目前尚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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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授予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⑤授予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⑥授予品种权的果树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种或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