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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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与管理中的民主公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成立农村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在对受灾群众家庭受灾情况、自救能力进行综合评议、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民主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救灾救济资金发放政策、发放情况,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九条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的的监察、财务、内审、救灾救济等机构每年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同时,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不定期联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查屡犯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