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置南同丹县综合门诊部的

1-2门诊部、诊所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3、《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对申请人的行医资格进行评议;再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行政许可。(依据人口数、每万人口设置1家医疗机构数来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6)非在职人员。

4、有合适的场所;

5、有必要的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

一、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受理时,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受理时,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本实施办法规定);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局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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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者,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十

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