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07]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第八条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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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9-03-11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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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
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
(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
(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办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信息网络中心,具体承办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人员以信息网络中心为主,部内有关单位选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
第七条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九条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为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及审核单位。其中,办公厅负责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的总体协调及审核,预算司负责预算管理的需求研究及审核工作,国库司负责预算执行的需求研究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办公厅是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和安全保密的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组织政府采购,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会同信息网络中心研究确定网络安全措施和应用系统网络部署。
第十一条部内其他单位负责项目详尽业务需求建议书编制、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信息办组织信息网络中心和部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改革与事业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
第十三条信息办组织信息网络中心和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财政改革发展需要,根据部内单位提出的年度项目申请,研究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部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送信息办秘书处,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部内各单位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需要,研究提出财政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会同信息网络中心,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和信息网络中心审核。
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申报。
第十六条信息网络中心根据部内各单位申报的应用系统项目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会同部内有关单位提出网络设备配置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负责审核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和初步预算。
第十八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信息网络中心将审核情况报信息办。
第十九条信息办秘书处负责将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信息办审核,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办公厅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内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部内相关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需求方案,信息网络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机关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二十七条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标准统
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章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网络中心会同部内有关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应用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信息网络中心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财政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部门当年预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财政部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财政部所有。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强化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套制定应用系统需求、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网络建设、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单项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1.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需求管理办法
2.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3.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
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5.财政部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6.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7.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篇: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标题: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三条集团内部业主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由信息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