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劳社发„2006‟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自劳社发[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
-1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我市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我市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3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档次为60%、70%、80%、90%、100%,具体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
-5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臵: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区县属企业经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市属企业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
(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7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四)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
(二十三)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
(二十五)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年度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9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1、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2、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三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比例为8%),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进行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二)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2、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
-11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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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1)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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