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

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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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