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
(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规定,为规范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吉林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重字„1996‟49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林省能源局职能关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发改办字„2009‟3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一)申报条件
1.有符合煤炭产业开发建设和生产要求的法人主体,具有完成项目建设要求的资金能力,并具备煤矿建设、生产的技术、生产、安全管理能力,保证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2.有明确的井田范围和可靠的煤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3.符合全省和所在地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4.“十一五”期间矿井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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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第169号令颁发《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范围之外的煤炭资源。
(二)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到拟建煤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3.建设单位向主管单位(省属煤矿)或所在县(区)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申请;
4.省属煤矿由省煤业公司、其它煤矿由所在县(区)、市(州)发改委逐级初审并提出项目申请。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我省不属于国家规划矿区,煤矿建设属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文件主送省能源局,抄送省发改委。
5.省能源局提出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委统筹研究后,由省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并函告省能源局。
(三)需提交文件资料1.文件
(1)主管单位或市(州)发改委的初审意见函;(2)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2.资料
(1)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勘探地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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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概况简介。
(四)办理时限
自接到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二、项目核准
(一)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持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函到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储量核实;
2.建设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核实后资源储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建设单位持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函到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新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5.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环境评价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批;
7.建设单位持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函向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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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省水利管理部门审批;
9.建设项目需要地面建(构)筑物拆迁或居民搬迁的,要有与建(构)筑物所属单位或当地政府签订的拆迁、搬迁协议;
10.在自然保护区附近开采煤炭资源的,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项目建设选址、用地预审文件到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审批,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同意项目建设核审文件;
1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2.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其它审批文件等。
14.建设单位将上述项目核准文件、资料报主管单位(省属煤矿)或所在县(区)、市(州)发改委逐级初审并提出项目核准申请,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
15.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进行审查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初步核准意见,报省发改委下发项目核准文件,核准文件分送省能源局。
16.凡是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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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试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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