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篇: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相政发„2010‟41号
关于印发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居家养老△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办、局、群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7日印发
共印:110份相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方式。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可以逐步扩大养老覆盖面,较好地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根据《关于印发相城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相政发„2010‟40号)精神,现就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新途径,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努力扩大养老覆盖面,为全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二)坚持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再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援助服务与个人自费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志愿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老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工作思路
居家养老服务采取区、镇(街道、区)、社区(村)和民间服务实体三级管理、四级运作的方式进行,由区民政局统一负责,各镇(街道、区)会同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具体组织实施,民间服务实体配合,按照“就近便利,双向选择;培训指导,贴心服务;定期回访,督查考核”的思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维权等方面的养老服务。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镇(街道、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各社区(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此外,选择社会力量成立相应的居家养老民间服务实体。
1、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设在区民政局内,主要负责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意见,确定补贴标准;协调相关部门,搞好业务指导;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审定服务对象;对各镇(街道、区)、社区(村)和民间服务实体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2、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设在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内,可由民政助理或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负责会同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报的服务对象的资格、补贴标准进行审核,指导各社区(村)合理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指导、协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督促。
各镇(街道、区)在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同时,应根据地域大小、老人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立1-2个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托老)。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选址要合理,交通、周边环境等要适合老年人,所在楼层高度应控制在1-2层以内,在硬件建设上要做到有阅览室、影视室、棋牌室、健身室、文体室、聊天室、休息室(男、女分开,床位或躺椅数不低于20张)、厨房(或助餐点)、餐厅、室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建有老年人管理服务台账,管理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制度等要上墙公示。
3、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设在各社区(村社区服务中心)内,由社区(村)指定1名副主任具体负责,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服务申请,搞好入户调查,初步确定服务对象所属类型及所需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就近选定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指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协助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和监督;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社工、义工和志愿者为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开展医疗保健、法律维权、精神慰籍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在硬件上要做到有阅览室、影视室、棋牌室、健身室、文体室、聊天室、休息室(男、女分开,床位或躺椅数不低于10张)、厨房(或助餐点)、餐厅、室外活动场地(配有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建有社区老年人管理服务台账,管理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制度要上墙公示。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的需求,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开展老年日间照料(托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各社区(村)根据“就近便利、双向选择”的思路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选定,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下岗失业、失地农民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4050人员”可优先考虑,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为签订协议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月都要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跟踪回访,根据老人反馈的意见,
5分“好、中、差”三个等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考评。对连续3个月考评结果均为“差”的服务人员,由社区(村)负责进行调整,重新物色合适的人员为老人开展养老服务。
4、民间服务实体
由社会力量出资,经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并确认其资格后,方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培训,对援助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评估,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上门开展结对服务,协助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根据形势和服务需求的变化,开发新的服务项目,逐步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可结合社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或敬老院建设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功能布局。有条件的,还可在建设镇(街道、区)级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时一并考虑,努力为老年人精心打造一个舒适的社区养老环境。
社区(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辖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等实际情况,集中建设家庭养老院,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住,并开展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确定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苏州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相城区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政府对相城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养老服务,具体对
6象为以下七种:
1、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或介护(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居家“三无”、“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5、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
6、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困难老人;
7、年满70周岁,苏州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人。
对本人申请需要进养老机构的援助养老服务对象,经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区)负责安排进养老机构养老。
其他年满60周岁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以向本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自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三)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形式
1、服务内容
以生活照料为基本养老服务,以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为专项养老服务。具体分为六大类:
(1)生活照料类:
为老年人提供家政、购物、助餐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类: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体检,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开展临终关怀等服务。
(3)文化娱乐类:
为老年人提供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阅览、棋牌影视等服务。
(4)体育健身类:
为老年人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5)精神慰藉类:
为老年人提供谈心聊天等服务。(6)法律维权类。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服务。
2、服务形式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选定经过培训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人员根据实际需求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镇(街道、区)级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在中心(站)内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和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
8养老服务。此外,充分发挥“968895”便民服务热线作用,方便老年人在碰到突发情况时随时呼叫。
(四)确定政府援助养老补贴标准
对纳入政府援助养老服务的介助对象每月发放450元的养老护理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介护对象每月发放600元服务券。
服务券的印制、审核、发放、兑付等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享受援助养老的服务对象可用服务券抵用养老服务费用,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进养老机构养老的援助服务对象,由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与所入住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支付协议,定期向养老机构支付服务券。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凭服务券定期到发放服务券的民政部门结算。入住外区养老机构的援助服务对象,其服务券在七城区范围内通用,区民政局应与所在区的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券兑付协议,明确双方责、权。
五、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由本人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表(表格由区民政局统一提供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将申请表上报给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三)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到申请表后,及
9时会同民间服务实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审批(居家养老援助一式五份,机构养老援助一式四份);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退回申请人并当面说明理由。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应予以急事急办。
(四)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批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将签署“同意申请”的申请表一份留底,其余四份分别反馈给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申请人本人留存。同时,将相应的服务券发放给各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五)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批准之日起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发放申请人当月的服务券,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向申请人告知服务券的使用办法。
(六)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安排选定的服务人员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并将申请人当月的服务券支付给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后,定期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结算服务费用。
(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定期凭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向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服务费用。
(八)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定期凭服务协议及
10复印件、服务券,向镇(街道、区)财政结算服务费用。
(九)各镇(街道、区)所垫付的援助养老服务经费,凭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及复印件、服务券每半年一次造册汇总,由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拨付。
(十)区民政局会同民间服务实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对服务人员的服务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并针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措施。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区、镇(街道、区)两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另外,还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捐赠。
援助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区、镇(街道、区)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扶持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镇(街道、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政相统一”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镇(街道、区)、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落
11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工作,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服务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服务对象不错漏。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取消当事人的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的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服务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网络化覆盖,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要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居家养老援助、机构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样表)
第二篇: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人文环境,更好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社区内居家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的,特制订天后宫社区居家养老实施方案如
下:一
基本形式
按照七个坚持的原则,以街道牵头,社区负责承办的方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使区内老人既不需离开家,生活又能得到照顾,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努力为老人提供最理想的养老选择。
二、运作规划
社区拟设立一个居家养老联络站,并指派专人负责居家养老计划的筹划,定期安排走访慰问活动。在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基础上,投入专项资金再添置完善设施,建立社区养老平台,精心为老人提供有偿及无偿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工作及职责。与周边商家签订送餐,家政服务等有偿服务,联系好社区医院对无法出门的老年人实行上门诊治,动员志愿者,义务为孤寡老人进行上门服务,服务项目包括精神慰藉,心里咨询,法律咨询等。并依托社区原有设施,室内健身活动室、棋牌室、图书室,多媒体字,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心里慰藉等功能室,以及入户、送餐、陪护等服务。
三
服务原则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70周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
2、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辖区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80岁以上高龄“空巢”老人和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生活仍很困难的老年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一定经济能力、需要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
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由志愿者服务队伍上门为社区老年人,重点是孤寡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病残失能老人提供服务。
四、服务内容
以老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服
务内容可先易后难,逐步拓展。
安全保障服务。主要通过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
者、邻里和志愿者的作用,
生活照料服务。主要包括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别照料的服务和洗衣、打扫卫生、家电维修等一般家政服务。
医疗保健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社区老人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治理、心理卫生、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五、服务方式
日间照料。社区设立日间照料服务室,为老人提供托管照顾、午休餐饮、康
复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上门服务。服务对象是社区全体老人,重点是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身患残疾的残障老人、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体弱老人。
志愿服务。社区老年服务社充分挖掘社区现有资源、整合义工、志愿者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助老志愿服务队伍,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精神慰藉、法律
援助、政策宣传等服务。邻里互助。以社区老年服务社为纽带,在邻里之间开展为空巢老人当管家的活动,“生活管家”负责老人日常生活服务,与老人聊天,陪送看病,打扫卫生
等等。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一)享受条件
70周岁以上且被政府列入低保(或边缘户)救助对象的空巢老人可享受政
府购买的服务。
(二)享受标准
无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0小时的上门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10小时的的上门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按每小时
8元的标准负担。
(三)实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统一凭“居家养老服务券”免费享受每月10-20小时的上门服务;政府按月将服务券发放给无偿(或低偿)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使用该券支付上门服务人员服务费;服务人员凭该券到街道结算兑现服务费用。该券由市民政局统一格式、各区民政局自行印制和组织发放,服务券可在同一年度转结
使用。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无偿、低偿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安庆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评审表》。申请时需提交《安庆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评审表》(一式三份)、3张2寸免冠照片;同时交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低保证(符合低偿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出具由原工作单位或劳动部门开具的低收入证明)等原件。
2.初评。社区要及时受理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严格按照享受条件进行初评并签署社区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街道。
3.审核、审批。所在街道负责组织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在社区公示并签署街道评审意见,对《申请评审表》进行编号后报送
区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三篇:居家养老服务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服务法
规昨天提交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将于1月29日表决,如果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如果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损害老年人权益将被追责。
子女赡养义务写入《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条例》的说明。他用一组数据表明北京亟须一部规范居家养老的法规。北京比全国提前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14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已超300万,而这些老人中,有90%选择在家养老,6%的在社区养老。这两种方式合称为居家养老。
《条例》明确指出,居家养老就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主导,还要依托城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模式。所以,《条例》基本原文照搬了上位法中有关家庭赡养责任的内容,在第四条规定了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八项养老服务中用餐居首
柳纪纲介绍,《条例》并非按以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的内容所写,而是以老人最亟须的服务如何解决为导向制定,几乎所有内容都是“原创”。
《条例》第三条,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分为八大类,包含了老人用餐、医疗卫生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精神慰藉等。八大类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统筹、企业参与,本着就近便利、价格合理的原则向老年人提供。在具体实施上,政府部门会出台一些扶持和补贴政策。
“可以看到,我们把就餐写到第一位,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老人居家养老,对用餐便利的需求最明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刘维林介绍。
拟对《条例》实施执法检查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导致老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条例》草案经人大审议后,将于1月29日投票表决。如顺利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还会出台进一步的实施办法。人大常委会也计划在今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解读1老年人就餐怎么实施。
《条例》草案此前的审议稿明确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食堂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但上会的审议稿没有这条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刘维林称,这项在老年食堂开放中给予了宽泛的规定,没有列那么全面。北京目前有3500家老年餐桌,立法调研中也得知有不少大型餐饮企业对老年人配餐有参与想法。根据本条例,政府部门可通过制定措施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方式可以多样。
在老年人用餐方面,政府会给企业一个引导,但不会限制价格,将主动权交给市场。此外,还会对特殊困难的老年群体给予补贴等。这方面民政局、老龄办还将出台下一步配套措施。
解读2社区养老设施怎么配建。
在养老设施保障方面,《条例》提出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对于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现状,区县政府有责任配置,对于滥用社区配置的养老设施,应收回并用于养老服务。
《条例》中相关罚则写明,擅自改变政府配置的养老设施拒不整改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
刘维林介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在此前颁布的相关法规里已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条例只给出指向性规定。同时,条例规定鼓励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社区养老设施配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