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使用管理制度(全套)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一、采掘布署
第一条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第四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六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
第八条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
现象。
第九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第十一条矿井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各用风地点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高阻矿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安全费用中。第十三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第十五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现象。
第十六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七条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健全完善;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九条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二十条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采、抽平衡,达到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瓦斯抽采做到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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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三条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四十四条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无超通风能力,无瓦斯超限生产,无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