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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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验收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验收必备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2.监督管理科审核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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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简称:监督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四楼电话:250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