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杭科计〔2009〕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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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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