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杭科计〔2009〕12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制订了《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科技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通知

杭州市科技局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货支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定对象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已有一年以上营运期的企业

2、凡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一个月内报杭州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