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和对策思考

一、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成因

笔者深入基层6个乡89个村民组进行调研,发现现阶段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具有以下新特点:一是纠纷的群体性;二是思想的复杂性;三是问题的集中性;四是人员的组织性;五是事件的突发性;六是情节的危害性。这些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因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不清而引发;二是因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权纠纷而引发;三是因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而引发;四是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处理问题表面化,群众有意见而引发;五是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不畅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而引发。

二、预防和处置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1、建立健全排查预防机制。矛盾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时间的诱发性阶段,因此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十分必要。为有效地预防和发现矛盾,就要及时主动,不失时机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人员要制作排查表,深入农村的每一户农户对有潜在激化可能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然后,进行矛盾纠纷

分类,具体落实调解人员,千方百计地把可能激化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

2、建立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坚持便民、利民、方便、快捷作为调解的原则,积极构建乡、村两级调解室。把调解室作为乡、村调解委员会的载体,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配备调解室人员时,坚持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利用村委会换界选举的有利时机,推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选入调解组织。坚持业务培训合格证制度,调解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以此实行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把乡村两级调解室作为桥梁,积极搭建乡、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的纵向工作网络,并积极与法院、仲裁、信访、行政及其它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搭建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网络,构建以调解室为平台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方便、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

3、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围绕推动人民调解创新这一目标,明确“三个延伸”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一是坚持向上延伸。建立健全县、乡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控制和组织、协调的能力。二是坚持向下延伸。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指导乡、村基层组织,及时调整村级调解委员会,

加强村级调解委员会信息员队伍建设,抓好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报酬落实。三是坚持横向延伸。针对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的实际,要深入基层,指导各地在企业、新兴经济组织、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4、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受案制度。受案必须制作受案笔录,登记存档,并落实调解责任人。

调解联动制度。建立健全“前

三、中

三、后三”调解联动制度,“前三”就是调解前的三项制度:案件审定,取证前置,思想教育;“中三”就是调解过程中的三项制度:材料齐全,案情清楚,调解依法;“后三”就是调解结束后的三项制度:定期回访,检查督办,结案登记

责任制度。把每件矛盾纠纷的调解责任都具体落实到人头,既要落实案件的受案率,又要强调落实调解成功率。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全面的总结调解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科学考评工作绩效,把完成工作的实绩同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责任追究制度。对调解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要严格追究,对责任人坚决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篇: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当前矛盾纠纷的成因及化解对策

——杭锦旗司法局陈再军

当前,社会稳定不仅是各级领导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经济快速发展。如何进一步整合基层维护稳定的力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矛盾纠纷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是表现类型增多。矛盾纠纷已由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劳动争议、干群关系、涉法涉诉、医疗保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主体逐渐多元化。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可能是个人、集体、村委会,甚至是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特别是体现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和城镇拆迁改造方面。

三是诱因更为复杂。因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

四是反复性更大。许多群众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诸多矛盾纠纷全部聚集到政府及信访部门,造成信访部门门庭若市,法院门庭冷落的被动局面。据统计,全国2010年信访总量12500万件,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量仅为13.5万件,出现了信“访”而不信“法”的现象,涉法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五是群体性纠纷愈加突出。拆迁安臵、征地补偿、草牧场、林地等涉及群体利益产生的纠纷,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六是调处难度大。由于目前农村牧区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众性活动少、流动人口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很难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带来难度。

二、当前我旗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旗普遍,主要发生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工业园区征地、109国道改建、土地利用收储、铁路、公路修建、土地开发等。如我旗在独贵特拉镇蓄滞洪区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地少的贫困村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出户、外嫁女得不到补偿、产生不满

(二)城镇房屋拆迁、农牧区移民搬迁安臵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草牧场、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导致一地多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四)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转包引发的矛盾纠纷。主要问题是:一是土地承包转包过程中历史遗漏问题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二是部分农牧民将土地、草牧场承包、转包后,由于征地或其他原因,中途反悔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五)劳资纠纷,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六)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和公共事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七)涉法涉诉和执行难引发的矛盾

(八)因玉米制种合同缺乏规范造成的玉米制种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我旗巴拉贡镇,由于农民和制种公司不签合同,或有的虽签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广大农民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干部作风、村务、政务、换届选举等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引发的社会矛盾

(十)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旗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在二轮草牧场、林地承包时,部分乡苏木镇及村嘎查干部没有真正领会中央及自治区有关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在贯彻中有工作偏差一是有些地方没有及时给农民发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草原、林权等权属证书二是有些地方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具实丈量土地,而是采取简单的步测、摩托测或粗略估计等手段,农牧民实有草场、林地面积与承包合同面积有很大出入三是有些签订承包合同的农牧民的合同书内容不完善,没有四至界线和确切的亩数,更没有准确的示意图

(二)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重视不够,出现了矛盾纠纷不及时的调查处理,导致许多小的矛盾累积成大的纠纷,造成了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三)部分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旗的土地、草牧场、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臵、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大多数都是在政法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参与下调处的,一些部门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事务,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部门,认为是天经天义的,出现了“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状况。

(四)责任机制不健全。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在部门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时,有的部门处于应付的态度,派出的工作人员不仅责任心不强,不懂业务,反而成为矛盾纠纷的制造者。

(五)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以及对信访工作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六)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不深不细,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飘浮,缺乏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干群关系紧张,服务不到位、与民争利等现象,导致群众不满引发矛盾纠纷。比如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征地纠纷。

(七)村级基层组织发挥作用较差,部分基层村级组织在群众在威信不高,软弱涣散,村务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村级组织负责人缺乏应用的责任意识,不仅不是矛盾纠纷的解决者,反而是矛盾纠纷组织策划者,带头指使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八)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我是农民,违了法政府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九)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旗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臵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另外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财政困难,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仅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十)对社会不稳定人员打击力度不够,也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重要因素,对一些制造矛盾纠纷的关键人物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这部分人消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对矛盾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建议

(一)强化旗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干群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锦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摆上重要位臵,特别是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过问、早安排、早部署、早化解,确保矛盾不上交,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部门责任。要改变过去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责任,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对发生的矛盾纠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推、不拖,确保调处化解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作用。政法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推动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发挥职责能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臵预案,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依法果断处臵,对个别纠纷的组织策划者、无理缠访闹访者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打击,违反刑法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凋配合。当前矛盾纠纷的发生,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齐心协力,通力合作,才能将矛盾予以解决。但是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许多部门遇到了矛盾纠纷就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有的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是解决矛盾,反而成了矛盾纠纷的制造者,给群众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联调联动机制,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

(五)强化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是政法机关的核心,要按照市、旗两级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政法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装备建设、队伍建设,使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能够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工作和能力建设的需要。

(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当前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如果不及时化解任其累积、激化,很容易从“小纠纷”演变为“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廉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工作者的一件大事,更是全体司法行政工作者的一件大事。一是要加大旗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中心的作用,与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着力解决全旗性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为旗委政府排忧解难二是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以乡级调委会为基础,整合政法资源,积极预防和化解乡级矛盾纠纷,服务苏木镇经济发展三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加强村级调解组织以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强新型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等新领域,完善联动方式,全面推行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庭所联动”,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经费保障力度,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争取旗委政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六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力争使全旗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政策法律知识,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为系统的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队伍

(七)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努力为我旗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要按照“法律六进”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中小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牧民的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普及常用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八)强化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与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是分不开的,因此,要加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相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要大力加强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广大公务员不仅要成为学法的模范,用法的模范,也要成为守法的模范,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努力锻炼和造就一批让党委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问计于民、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第三篇:我市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浅析我市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浅析

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启奎

发展是第一要务,而稳定是保障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民间矛盾纠纷进一步凸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成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类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美好新宜宾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来我市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统计、梳理、归纳,从中发现有七类民间矛盾纠纷在农村比较突出,以2009年为例,婚姻家庭纠纷约占总数的23%;邻里纠纷约占总数的14%;合同纠纷约占总数的9%;赔偿纠纷约占总数的8%;劳动纠纷约占总数的4.5%;房屋宅基地纠纷约占总数的4.2%;征地拆迁纠纷约占总数的3.5%;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体现在:

(一)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三劳”纠纷,即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以及商品经营、房地产开发、小区

建设、合伙经营、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等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纠纷不断涌现。

(二)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经营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

(三)民间纠纷的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有些是单一性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民间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险性。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四)民间纠纷的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必需多个部门的协调处理。

二、农村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

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田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二)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领导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未能及时公正地解决,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三)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不到位,工作中不主动,造成了工作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差别和矛盾。加上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这就促使群众情绪激化,矛盾纠纷加剧,有的甚至诱发成群体事件。比如,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建设向农村不断延伸,农业、林业用地不断被征用,城市郊区和农村的房屋不断被拆迁,这就必然会引发出安置与赔偿等问题。

三、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对策

化解农村民间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作,既要平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要综合运用和解、调解、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一)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农村“五五”普法读本为教材,以包村干部、挂钩法律服务人员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四是要在全市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六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目前,各级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组织、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而且有些已相当完善,并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大家往往又只停留在各自的工作层面上,从而各自为战,因缺乏联系沟通而产生力不从心之感。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工作的优势,实现他们的互补性,就有必要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协调三大调解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努力实现三大调解的互

相衔接机制,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驾驭、调解能力,从而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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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生活中的琐事而产生的纠纷,可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指在对产生纠纷的原因深入了解后,先找一方进行调解,再对另一方进行调解,利用亲情、邻里之情为突破口,争取让双方能各让一步,从而有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此外,还有“冷却降温法”、“情理交融法”、“扶正却邪法”、“逆向求助法”、“案例引导法”、“亲友疏导法”等等,这些方法的运用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而采用的,在运用这些方法前需要调解者首先弄清事实真相,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其次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的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最后再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参考文献:

1《婚姻法》、《合同法》2《调解与方法技巧》张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