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提高本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考核要求。

3、职责

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经营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4、内容

(一)本单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应达到100%,培训学时24个学时。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2)本单位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及有害气体防护常识;4)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知识;

5)本单位和同行单位的典型事故教训。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经营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本单位安全经营实施细则及各岗位安全上岗规程;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3)三级安全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经营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8h,经班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服务。

1)本岗位的经营程序及经营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用电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报告方法。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经公司安全部门效果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岗位的部门领导负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等)培训

本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禁止从事特种作业。对于已持证的特殊工种,严格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学习、复审,复审合格的方能继续上岗。安全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资格证书和定期复审记录统一归档。

(三)外来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入公司时均要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单位作业,且必须办理入本企业临时证件,凭证出入,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主要内容有: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公司相关安全规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生产/施工作业有关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提出安全要求,以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四)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重点内容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事故应急逃生和疏散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4)典型事故案例

(五)全员年度再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每年对全员进行一次脱产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培训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经营规程、危险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自救互救等相关消防知识。

5、归档管理

每次培训后,进行考试,将成绩表和试卷归档。对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仍不及格的,不准上岗,继续培训直到考试合格才可上岗。

6、记录

6.1.培训需求识别记录附件5-16.2.年度培训计划表附件5-26.3.各项员工培训记录(新进员工、转岗和离岗、特种作业等)

附件5-36.4.外来人员培训记录附件5-46.5.培训效果评估记录6.6.评估报告(文件)附件5-56.7.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6.8.三级安全教育卡附件5-66.9.安全生产活动记录6.10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6.11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台账附件5-76.12员工教育培训档案6.13考核试卷附件5-10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及其记录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引用标准、术语

2.1特种设备。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

2.2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3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本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有:电工。

3.特种设备管理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3.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部门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3.3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安全办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4安全办和后勤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5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档案由安全办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6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政府管理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2)各设备使用地点、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6)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9)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10)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11)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

12)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aq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f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b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d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

4.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

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培训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4.4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外,还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定期复审

4.5体检中发现患有禁忌症者应及时调岗,人事行政部将其安排其他工作岗位

5.附件:

5.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2特种作业人员台账附件5-85.3特种作业人员卡片附件5-95.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证

第二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中铁十七局集团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

一、

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附表:

1、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四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

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六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生产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起重机械二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部门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生产部有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

锅炉、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任同意。

第五章

特种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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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