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合集
第一篇: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
考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2007-02-1016:49:08
××年底至××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
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⒉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⒈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
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
⒉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⒊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
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⒋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千
至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⒊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
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
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二、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
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建筑法》第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
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建筑法》第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时不得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使得禁止和处罚缺乏直接的依据。在对《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
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
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
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
(五)解决纠纷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
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
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农民工索要工钱的时间性很强,他们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节时开始索要工钱,由于回家时间紧,因而耗时耗力、程序烦琐的“法律途径”对他们来讲并不现实。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
第二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
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
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
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
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
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的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增加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三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增加。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筑业的民工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加上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敢、也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老板说年底发工资,他们就只好等到年底。可是,等到年底时,积少成多,用工单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笔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底又恰好是花钱的高峰,资金处于紧张时期,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春节拿不到工资。
对策建议
其次,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鉴于形成拖欠的原因较多,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这就等于将原来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化整为零,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农民工自身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承包商、包工头作斗争。
第三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的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增加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
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三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增加。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筑业的民工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加上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敢、也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老板说年底发工资,他们就只好等到年底。可是,等到年底时,积少成多,用工单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笔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底又恰好是花钱的高峰,资金处于紧张时期,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春节拿不到工资。
对策建议:
首先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十分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还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不断推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我省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至6月15日,对清欠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于6月30日以前推出《贵州省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这是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机制之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其次,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鉴于形成拖欠的原因较多,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这就等于将原来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化整为零,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农民工自身
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承包商、包工头作斗争。
第四篇: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农民工是中国非凡时期出现的一个非凡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不到位等等。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等等,并且较具体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才能从源头上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达到依法治国的[关键词]:欠薪合法权益立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全方位宣传工作,将自治区和市县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建筑施工企业,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提请市、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视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做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使用零散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工资并做到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的用工管理实行业主责任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如果出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各区县建委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实行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开、复工前,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对拒绝或虚假报送的单位,提请政府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制作工资表,拒绝接受、干扰、阻挠、抗拒区县、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同时,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建设部门对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一律由施工单位按订立劳动合同统一造册,统一监督,统一发放,不得由项目经理(包工头)自行发放。
此外,要建立好三个制度。一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市区、县建设(房产)局、劳动局和乡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在报纸和电视上公布,及时举报拖欠情况。对投诉举报要专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在质量、经济、合同上存在纠纷和拖欠时间长的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落实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理解决。二是建立清欠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治自区政府的要求,将清欠工作纳入市县和各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对清欠工作完成好的,在目标考核时酌情加分,完成不好的酌情减分,造成重大失误社会影响强烈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清欠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市县清欠办和建设局,每半月要将上一个月解决拖欠工作的情况工作态度、报表,向市清欠办报告,必要时实行每周一报,市县清欠办及时汇总后向治自区清欠办报告,并向全市县通报。
在此基础上,各市区、县要设立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有专人负责的咨询投诉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咨询投诉服务中心的地址、电话、服务内容和工作时间以公告的形式传达到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同时,建立综合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各区县建委、工会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应的分工协作方案,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是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除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外,应加大日常巡视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