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

二、强化矿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遵照执行省、市、公司和矿关于领导井下带班的各项规定

四、每月28日前,由调度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管理人员按照排列的带班表,下井带班

五、带班人员严格按照编排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公司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六、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安全生产

七、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

八、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工作场所,深入生产各个环节,认真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九、现场及时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井下的隐患处理负全责

十、每个班的跟班领导,要负责开好班前会,着重强调井下的安全问题

十一、配合生产区队做好工作面“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十

二、每班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要带着问题入井,现场解决问题,本班未解决和遗留的问题要向下个班的带班领导交接清楚。十

三、矿要将每月领导带班完成情况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井下带班管理人员职责

1、井下带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三违”和“三超”现象的发生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各作业环节的关系,维护安

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现场作业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

带班管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带班管理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程序,并填写《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管理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情况、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将其如实地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五、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管理人员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100元。

3、每天由值班领导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处罚50元/条

4、每月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的对调度室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5、调度室负责将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详细记录进行公示,每月公示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次数不够,缺一次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6、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

保正常运行,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对管理人员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管理人员升井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2、要派人跟踪监督、检查、落实隐患处理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篇: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认真落实公司、区队两级领导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综采、开掘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分管党群部门的公司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0点和4点班下井次数不少于规定次数的四分之一。业务科室领导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副职下井不少于14次。包队科室科长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基层区队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2个(带班零点3个、四点3个),副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8个(均为带班)。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5个。

2、如因公司领导集中外出培训学习等特殊情况,八点班可由生产系统科室科长带班,零点、四点班由公司领导带班。如带班矿领导因临时性事务不能下井,要与班子成员协商替带班,保证本班不空岗。

3、下井带班时,坚持与工人同下同上,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主要隐患为监控重点,并加强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特殊工种、跟班队干责任制的现场落实

4、下井矿(科)领导必须坚持下井考勤,出井填报隐患卡工作制度。如因隐患漏检、漏报而引发事故,应负相应安全责任。

5、生产及辅助区队队长严格按照矿规定的班次下井,4点、0点下井必须带班,副职带班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确保班班有领导

6、带班下井期间,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对现场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认真督促整改,对发生的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

7、违反带班工作制度的,依照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篇: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

二、强化矿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遵照执行省、市、公司和矿关于领导井下带班的各项规定

四、每月28日前,由调度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管理人员按照排列的带班表,下井带班

五、带班人员严格按照编排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公司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六、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安全生产

七、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

八、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工作场所,深入生产各个环节,认真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九、现场及时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井下的隐患处理负全责

十、每个班的跟班领导,要负责开好班前会,着重强调井下的安全问题

十一、配合生产区队做好工作面“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十

二、每班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要带着问题入井,现场解决问题,本班未解决和遗留的问题要向下个班的带班领导交接清楚。十

三、矿要将每月领导带班完成情况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井下带班管理人员职责

1、井下带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三违”和“三超”现象的发生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各作业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现场作业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

管理人员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管理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程序,并填写《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管理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情况、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将其如实地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

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第四篇: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10]1134号)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晋煤销字[2010]442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各煤矿(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业公司安监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照管理制度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矿井。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对本公司各级干部下井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同时对下属煤矿干部下井情况、下属煤矿干部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干部下井情况和煤矿领导未按照制度下井、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忻州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第七条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山西煤销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煤业公司和各下属煤矿:

1、公司正职领导4次/月,分管煤矿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煤业公司副职、副总工8次/月,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二)各下属煤矿生产(基建)矿井:

1、董事长和党委书记6次/月,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

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下井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下井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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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监部负责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整理、文书立卷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对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

4、公司安监部和档案室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5、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填表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