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方案
关于印发《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一园四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印发
界首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二)清理处置原则。依法清理,分类指导,规范操作,不留盲区。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市2005年以来所有签订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入驻“一园四区”的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
(二)清理标准:
1.开工时限。所有项目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
2.投资强度。2008年以前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2008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如果投资强度暂时不能达到要求,但亩均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得低于10万元或者亩均提供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人。
3.建设周期。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如期建成投产。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次清理作如下安排: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1年内建成;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项目,2年内建成;2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项目,
2.5年内建成;50万平方米以上3年内建成。
(三)闲置土地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约定的开工期满1年未动工的;未规定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3.土地使用者以其他方式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
4.已开工建设,但已建设面积占应开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
5.已竣工投产项目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或者停产一年以上,且无项目投产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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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清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逐级分解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强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登记核实。通过查资料、查帐目、看现场等方式,准确采集项目相关数据,一项目一档案。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建筑面积、税收等重要数据和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同时,要建立项目清理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要组织业务人员会同企业负责人共同进行现场评估、核实和验收,为处置工作开展提供详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行周调度制,对处置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将实施重点调度,跟踪督促落实;对在处置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