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项工作。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四、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六、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季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七、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八、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调整项目计划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九、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要责令退回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专题上报财政部

十、对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要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上述罚款由被罚单位从自有资金(经费)中支付,一律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三、对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专员办验收合格,报经我部核准后,可恢复拨款

1999年7月26日

第二篇:关于对住宅室内装修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关于对住宅室内装修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号)

住户:

你在住宅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扩大原有的阳台门尺寸,严重影响了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为了保护建筑结构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接到此处理意见后10内对拆除的承重墙体按设计要求恢复原样

2、如在10日内不按设计要求恢复原样,我局将会同房产部门收回该住房,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签收人(签字)送达时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住宅室内装修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号)

住户:

你在住宅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扩大原有的阳台门尺寸,严重影响了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为了保护建筑结构和建筑物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接到此处理意见后10内对拆除的承重墙体按设计要求恢复原样

2、如在10日内不按设计要求恢复原样,我局将会同房产部门收回该住房,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签收人(签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第三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发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生效日期】

2006-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第三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第九条第九条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表1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0.6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表2

乡镇人口数(人)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1503000-40002304000-50003005000-60003506000-70004007000-80004508000-90005009000-10000550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表3

乡镇人口数(人)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00-1500070015000-2000080020000-2500090025000-35000100035000-40000110040000-45000120045000-50000130050000-55000150055000-60000170060000-70000195070000-80000230080000-90000250090000-1000002700100000以上3000左右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

9、表10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表4

分类0―10床20床40床80床

1.预防、保键4860841082.合作医疗管理242424363.门诊1081502404204.医技3084112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242204819286.其他5096240456

使用面积合计2846341181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47310571968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5

用房性质建议采用尺寸(中―中)

(米)

走廊病房2.7

门诊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6.0

三人病房3.6×6.0

辅助用房3.6×4.5

门诊诊室3.3×4.2

诊室3.3×4.5

手术室大间6.0×6.0

中间4.5×6.0

小间4.2×4.8x光室6.0×6.0

化验室4.5×6.0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万

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表6

序号装备器械名称单位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一般卫生院

(有床型)中心卫生院

规格数量规格数量规格数量

1x光机台111

2超声波诊断仪台便携1便携1台式13心电图机台单导1单导1三导14半自动生化仪台115双目显微镜台1126洗胃机台1117呼吸气囊台118简易呼吸机台1

9尿分析仪台11十项110手术床张简易1液压111无影灯个1112麻醉机台简易1

13高压消毒锅(柜)台手提1手提1柜114产床台112

15多普勒胎儿听诊器台11116电冰箱台11117急救箱个11218吸引器台11119担架副11220观片灯台11221离心机台1222干燥箱台11

23电热恒温培养箱台1124一次性器具毁形器台1125计算机套126救护车辆1

27口腔综合治疗台台128五官科椅把129氧气瓶个11230除颤器台11

31妇科检查床张11132妇科检查器械套11133血球计数器台1134气管切开包套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7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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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点xx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xxx同志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xxxxxxx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