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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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

第三条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

-12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

中关村pe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以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依托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本章适用于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互联网金融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海行规发„2013‟3号)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第十四条本章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研究机构,以及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且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入驻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区政府指定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租金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互联网金融租金优惠政策按照《互联网金融中

-56和信用担保服务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前两年至申报截至日期间承担信贷损失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中型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20%给予补偿,小微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50%给予补偿。经认定为海帆企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0%。单一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补偿总额以当年风险资金池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

(二)法人机构或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机构;

(三)拥有中小微企业专业的金融服务团队、便捷的服务程序、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及特色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积极参加我区组织各项融资促进活动,并能够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总结报告,配合我办相关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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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