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福利总结

2009年,保险福利股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确业务指导下,相关股室的帮助下,“以离退休人员需要为己任,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为宗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新思路,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和管理处所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严格按照程序搞好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日常业务工作

1、退休手续。一年来共办理人的退休手续,其中机关事业单位87人,企业社保457人。其中正常退休324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81人,病退26人,退职5人。

2、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36人,参加鉴定34人,鉴定通过26人,并及时办理了退休手续

3、遗属生活补助费审批。共为机关事业单位26名亡故工作人员,遗属42人的遗属生活补助费进行了审批。

4、建房补助费审批:根据获政【1991】

6号文件,共为63名退休干部办理了建房补助费的审批手续。

5、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

为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对离休老干部的关心,根据新组通(2008)23号文件精神,抽调了由医务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为57名到离休干部住处作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既解决了老干部行动不便的问题,也规范了审批程序,又使老干部切实享受了国家政策。共为29名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卧床不起离休干部办理了护理费审批手续。

6、更改工龄:

为9名同志办理了工龄更改手续。

7、工伤认定。受理工伤认定案件37起,经调查取证,认定工伤26起。

二、阶段性工作和创新工作

1、按豫人退[2007]2号文件、获政【2008】

32号文件,根据我县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180元标准,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370名享受遣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调整了遗属生活补助费。

2、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为教育系统704名九年业务教育阶段退休的教职工办理了生活补贴审批工作

3、按照河南省劳动厅豫劳社养老(2008)42号文件精神,为农村信用社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43人,2000年以前省社保局审批手续18人,报市劳动局审批25人,并及时做好养老金测算工作,该项工作已全部结束,走在全市前列

4、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拖延办理退休手续情况,对相关单位下发退休手续催办通知书39份,通知县财政停发在职工资21人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基本实现计算机管理,为今后的离退休人员退续费查询,信息统计,提供了较完善并相对准确信息资料

6、六十周年国庆期间,对我县190余名离休干部和20余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进行了逐户慰问,并发放了慰问品和慰问金

7、信访稳定、退休待遇更正。接信访件16起,结案16起。接待330余人次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核查,及政策解释答复,对9名退休费有误的退休人员,会同相关股室,查阅档案资料,认真测算并及时办理了变更手续。没有发生因我局工作不到位和政策解释不到位引起上访事件。

通过离退休管理工作的大量事实和经验证明,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护老同志的各项权益,使广大离退休职工感受到单位的关心和温暖,从而保持了离退休老同志情绪的稳定和思想活跃,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也使退休福利工作再上新台阶。

2007年,我科在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导和局党组领导下,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认真总结全年工作,现对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结合当前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对全年工作进行自查。

一、目标完成情况

(一)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1)完成2007年1月机关公务员“滚动升级”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审批工作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办理机关公务员“滚动升级”和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筑人通〔2007〕42号文件精神,8月7日,在市人大六楼会议室,组织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分管工资工作领导及工资经办人员,召开“清镇市2007年工资工作会议”,安排布署今年的正常晋升工资工作。

截止到8月30日,已全面完成我市97家机关事业单位中8038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从9月1日起,对已审批的数据作进一步的抽查和复核,并于9月14日全面完成复查和统计工作。从汇总的情况来看:

完成全市97家机关事业单位6478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工作,人均月增资22.67元。其中:机关单位及参公单位124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人均月增资14.05元,月增工资1742元,补发工资总额15687元(按9个月补发);事业单位6354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其中:管理岗位人员909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4962人;工人岗位人员483人。人均月增资22.83元,补发工资总额1305801元(按9个月补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称)、技术等级变动、岗位调整增降资和重新确定工资工作

①审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调整工资240人;工作调动重新套改工资73人;审核办理工资转移手续160人。审批办理政法干部调整政法津贴12人、公安干警警衔变动津贴调整35人、调整警衔津贴标准337人。

(3)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工勤人员见习期(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工作

全年共审批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47人、奖励晋升工资1人、退伍军人安置2人、基层农技人员浮动工资转固定16人、挂职干部浮动工资32人。

(4)市属参与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

2007年6月,按照企业工效挂钩结算有关规定,完成市属参与工效挂钩1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决算工作。

2、按照上级安排,按时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审批工作

(1)完成全市587家机关事业单位8379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人均月增加基本工资285.25元,每月增加基本工资2390132.43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合计为8488380元。

(2)完成全市587家机关事业单位8379名在职人员、2342名离退休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审批工作。

(3)截止目前,上级部门未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待上级部门安排布署后,我们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认······(未完,全文共6597字)离退休工作是一门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科学。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引导教育工作人员要有忍辱负重的心理承受能力,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树立全局意识,从影响中心,牵动大局的高度认识离退休工作的重要性。

存在的问题

1、业务工作事项较多,政策掌握不够全面具体,有时有直到应用政策时找资料,查文件

2、保险福利工作头绪多,要求待遇的多,信访事件多,工作中不能做到有条不紊,提前计划,提前进入,工作中的细致度不够

3、工作效率还有潜力可挖,工作方法有待改进

改进方法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

2、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动脑想办法改进工作方法

3、提高工作效率,在每次工作前做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进行

4、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到龄人员核准工作,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5、继续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计算机管理工作,并逐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6、搞好各项临时性工作。2009-11-24

第二篇:医疗保险及福利文件编号:za/wi-19-a-0-2014《基本医疗保险及福利管理规定》第1页共6页

佛山市xx有限公司

版次:a/0

基本医疗保险及福利管理规定

批准:

颁布日期:2014年7月24日编制:审核:

1、目的:

明确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内容;规范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方法;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及团队凝聚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

3、基本医疗及福利管理规定

3.1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1.1基本医疗保险

3.1.1.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公司按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1.1.2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1.1.2.1员工在就业当年,或当地实施医疗保险时即参加医疗保险;

3.1.1.2.2退休前参加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25年(已经确认的缴费年限视作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时由单位为员工继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原则上应在职工退休时一次缴足。也可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分次缴清。

3.1.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3.1.2.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是由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它资金等项构成

3.1.2.2公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在职员工45岁以下的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5%划入;45岁以上(含45岁)的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0.7%划入;退休人员每月按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2.2%划入

3.1.2.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木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3.1.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1.3.1参保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由医保机构负责建立。医保机构每月月底前规定比例将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医疗个人帐户统一使用农业银行或建设银行代理发行的ic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时必须遵守ic卡的使用规定。

3.1.3.2个人帐户ic卡目前用于支付住院或4种门诊特殊项目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暂时不能支付4种门诊特殊项目以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3.1.3.3参保人员迁离本市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迁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无法结转的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3.1.3.4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1.3.4.1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门诊特殊项目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

3.1.3.4.2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1.3.4.3属于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1.3.4.4属于违法违纪或个人过错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斗殴、酗酒、性病、自伤、自残、自杀、交通肇事等);

3.1.3.4.5在入狱服刑期间的医疗费用;

3.1.3.4.6入住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特殊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华侨、港、澳、台胞的高级病房,特需的医疗服务);

3.1.3.4.7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1.3.4.8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不纳入报销的费用

3.1.3.5参保人员患病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所定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的不同等级、不同就医次数、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来确定(具体情况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执行)。

3.1.3.6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1年内无论住院多少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3.1.3.7跨年度的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按出院的时间来核定年度费用(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

3.1.3.8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时,向约定医院出示ic卡,并提供身份证。由医院

填写《佛山市医疗保险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登记表》,并于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医保机构。医保机构对住院或门诊特殊治疗病人进行核查,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病人,及时通知医院。

3.1.3.9参保人员从约定医院出院时,医院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和医保机构分别和医院结算。属于统筹基金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机构按定额结算办法同医院结算。参保人和约定医院结算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上限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其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

3.1.3.10到市区非约定医院住院,必须按规定办理住院的审批手续,出院时由个人垫付全部的医疗费用,然后凭医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医嘱复印件或收费明细清单到医保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3.1.3.1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特殊项目)费用结算单》须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医保机构才予支付。参保人员有权向医院查询住院或门诊特殊项目费用的明细收费项目,医院应提供方便。

3.1.3.12由本市约定医院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报医保机构批准。特殊危急病例需转院的,可经约定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先行转院,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医保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转院原则上转往上一级或指定医院。

3.1.3.13参保人员转院时,医保机构分别按转出、转入医院的人次平均住院费用定额向医院付费

3.1.3.14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或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两间非营利性医院作为约定医院,并报医保机构批准备案。其住院或门诊特殊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区相应等级医院核定住院费用的规定报销。上述人员需转院时,原则上转回市的约定医院,如需转往当地其它医院,须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医保机构批准。

3.1.3.15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区外非约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区相应等级医院规定的报销比例的80%核报

3.2福利管理规定

3.2.1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

3.2.1.1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2.1.2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征社会保险费;超过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2.1.3缴纳比例及期限。养老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满15年,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现行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男满25年,女满20年,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累计缴纳10年以上,交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个人暂不缴纳。

3.2.1.4职工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广东省现阶段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职金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3.2.2健康检查,生日礼物及过节费

3.2.2.1适用范围: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定级人员(应届学生以转正定级为准);

3.2.2.2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3.2.2.3生日祝福。员工每年生日享受200元生日礼物,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

3.2.2.4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享受半天假期,公司向女员工发放200元过节费。

3.2.2.5春节向员工发放1000元过节费,中秋节、端午节公司向员工发放500元的过节费

3.2.3员工补助金

3.2.3.1结婚补助金:初婚员工凭相关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申请600元礼金;

3.2.3.2补助金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并办理;申请补助金的员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篇: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

│基本保额│││基本保额│││

││男│女││男│女│

│年龄│││年龄│││

├──────┼─────┼─────┼──────┼─────┼─────┤

│16│486.39│344.08│38│137.32│91.84│

├──────┼─────┼─────┼──────┼─────┼─────┤

│17│460.42│324.28│39│129.39│86.44│

├──────┼─────┼─────┼──────┼─────┼─────┤

│18│436.01│305.63│40│121.93│81.36│

├──────┼─────┼─────┼──────┼─────┼─────┤

│19│412.97│288.07│41│114.90│76.58│

├──────┼─────┼─────┼──────┼─────┼─────┤

│20│391.10│271.51│42│108.30│72.09│

├──────┼─────┼─────┼──────┼─────┼─────┤

│21│370.28│255.89│43│102.08│67.87│

├──────┼─────┼─────┼──────┼─────┼─────┤

│22│350.40│241.13│44│96.24│63.90│

├──────┼─────┼─────┼──────┼─────┼─────┤

│23│331.40│227.20│45│90.75│60.17│

├──────┼─────┼─────┼──────┼─────┼─────┤

│24│313.23│214.03│46│85.59│56.67│

├──────┼─────┼─────┼──────┼─────┼─────┤

│25│295.88│201.60│47│80.74│53.38│

├──────┼─────┼─────┼──────┼─────┼─────┤

│26│279.34│189.86│48│76.18│50.28│

├──────┼─────┼─────┼──────┼─────┼─────┤

│27│263.59│178.78│49│71.91│47.38│

├──────┼─────┼─────┼──────┼─────┼─────┤

│28│248.63│168.33│50│67.89│44.65│

├──────┼─────┼─────┼──────┼─────┼─────┤

│29│234.44│158.47│51│64.13│42.10│

├──────┼─────┼─────┼──────┼─────┼─────┤

│30│221.00│149.17│52│60.59│39.70│

├──────┼─────┼─────┼──────┼─────┼─────┤

│31│208.29│140.41│53│57.29│37.45│

├──────┼─────┼─────┼──────┼─────┼─────┤

│32│196.29│132.15│54│54.19│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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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员工离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各种福利、保险转移出公司,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种福利、保险资料按相关规定由公司保管或发给员工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