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办发[**]136号)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大的街镇乡。
一、考核对象
各街镇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企业服务站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指标及权数
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5项经济指标,总分为100分,权数分别为20、40、15、10、15。
三、计分办法
采用按总量和全县平均速度递增(减)计分,综合评选“民营经济发展奖”。具体评分办法为:
(一)民营经济增加值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增加值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10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二)民营经济入库税金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2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入库税金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20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
(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数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10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从业人员数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5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四)民营经济工资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5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工资总额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5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五)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得5分,其余按名次依次递减,最末一位不得分;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速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得10分,高于(低于)全县平均增长速度的按比例加(减)分,但加分不得超过5分。
(六)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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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县政府每年对街镇乡发展民营经济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评选出“民营经济发展奖”的街镇乡,由县政府颁发荣誉牌匾,奖励获得一等奖的街镇乡2万元,获得二等奖的街镇乡1.2万元,获得三等奖的街镇乡0.8万元。其奖励资金在同级财政列支。
六、各街镇乡全年凡有一次未报送或缺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月报表或年报表的,取消本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奖考核评选资格;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要追就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获得民营经济发展奖的街镇乡在全县有关报纸、有线电视、电台中公布。
七、本办法从**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