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监办通[2004]132号2004年6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
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发原因及分析。
3、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案件分析一般按年度通报,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
第十条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根据通报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厅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部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会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篇: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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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省计委越权该项目选址,违反了省城总体规划侵占行洪河道;该项目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等法律,影响城市防洪安全;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省土地规划管理局却发放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1999年9月,省人民政府责成省防汛指挥机构于9月底前拆除麒麟舫。事实上,“麒麟舫”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该省的城市总体规划,违反了《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影响了城市安全、违法性质严重,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拆除。
2000年,“麒麟舫”最终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