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调度与运行综合评价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07-04-1814:22]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必须依靠群众,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爱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二、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⒈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⒉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⒊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
新(改)建公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可能危及管道安全时,公路与管道间的安全距离,或一次使用的炸药量,应由公路部门同石油部门事先进行协调确定。
敷设油、气管道应避开公路采石料场,或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开山放炮影响管道安全,妨碍公路部门采运石料。公路部门新设采石料场,距离现有管道也应有必需的安全距
离。这些安全距离大小,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米的范围。
三、油、气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
⒈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
⒉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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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⒍凡为敷设管道修筑的专用公路、桥梁、隧道,还应符合有关管道设计的技术要求。
⒎其它未尽事宜,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由双方协商解决。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米;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一米。上述1米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的。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