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财政厅文件

黔财农〔2005〕28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并在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

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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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