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快速发展的新形式,有效解决政务系统重复建设、信息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全市非涉密电子政务平台的集约化应用,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济南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电子政务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市场化、专业化方式,由浪潮集团依托我市现有基础投资建设,通过云计算技术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硬件设施和支撑软件服务,满足各部门开展电子政务的需求。中心启用后,各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租用中心服务资源,不再进行硬件设施和支撑软件的建设投入,应用软件开发仍由各部门按原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是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和各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化的基础平台,也是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所有非涉密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均纳入平台建设和运行,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该中心之外的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信息化部门、市财政等部门实施管理,由市信息化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

1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浪潮集团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服务、安全等各项工作。各部门应用软件和数据库仍由部门管理维护,确保政府核心系统、业务应用系统和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市信息化部门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中心规范运行。

第三章日常运行

第五条中心的日常运行由浪潮集团负责。内容包括中心的所有设备、系统软件及基础支撑环境(如空调、消防、温湿度探测等),确保全年365天×24小时安全运转。浪潮集团应加大设备和系统的更新维护力度,保障中心和部门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浪潮集团应建立健全日常运行和业务办理流程,建立统一的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做好运行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所需人员由浪潮派出,经市信息化部门审核批准后上岗,中心日常运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浪潮支付。如启用第三方运维团队,需向市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系统迁入与业务办理

第七条中心投入运营后,各部门现有应用系统按照“先集中、后整合”原则逐步迁入中心运行和集中管理。公用信息平台托管现有部门信息系统纳入政务云中心,独立建设机房的部门和单位除涉密系统外逐步迁入中心,所有硬件设备和基础软件的更新维

2护统一由浪潮集团负责。在集中管理基础上,逐步整合按云计算方式运行,整合的设施重新部署使用,提高现有设施的利用率。

第八条

各部门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应用系统,按照《济南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市财政提出需求申请,由市信息化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建设。经批准建设的所有系统均依托中心建设、运行,不再安排基础硬件设备或支撑软件的经费。由浪潮集团根据部门需求准备好相应的服务资源。

第九条各部门迁入业务系统或使用政务云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应到市信息化部门办理中心入驻及使用手续,市信息化部门审核后安排浪潮集团具体实施,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做好有关部署和服务工作。使用部门应与浪潮集团签订信息安全保障合同,明确相应信息安全责任。

第十条

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及相关信息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所有。浪潮集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置或使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现有硬件设施由浪潮集团统一管理和维护,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其配备及使用情况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各部门新建应用系统涉及的硬件设备和支撑软件,由浪潮集团采用云计算技术统一建设和管理,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其配备及使用情况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运行政务应用系统的各类设备,禁止中心再安装其他商业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确保该设备和支撑软件

3的单一服务用途及明晰的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同时,所有资产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不得转卖、租赁、抵押和毁坏。

第十四条中心更新设备和软件,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对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云中心安全稳定运行是全市电子政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中心对运行的所有系统负有全部的安全责任。应根据现状和各部门需求及时完善信息安全设施,健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部门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日常运行维护由中心全面负责,其涉及支撑软件、硬件设备的关键口令、密码由中心负责掌握和处置。中心对人员管理、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防盗、防破坏、温度湿度控制等各项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并落实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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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心转入正常运行后,全市所有事业单位的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也要陆续纳入中心运行,市财政不再向事业单位拨付信息系统硬件、支撑软件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单位其他经费中也不得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的电子政务管理运行体制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