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它

第五条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被评议的市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最终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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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0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