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公开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

一、政务公开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开始实施,但纵观当前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在充分肯定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障碍大。官本位思想、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遗毒未清,

部分公务员热衷于“暗箱操作”,不愿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流于形式。表现在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

二、政务公开难原因

1.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信息公开重视不够

2.特权思想严重,不愿公开

3.存在腐败行为,不能公开

4.信息公开监督缺乏力度

5.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完善

三、完善政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1.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要敢于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实公开。坚决摒弃封建官本位意识,克服封建思想,杜绝“暗箱操作”,树立服务理念。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坚决杜绝以往政府官员因害怕而隐瞒事件真相的做法,客观真实地公开相关事件真相。

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互动

打破过去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打破过去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上而下的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模式,提高政府内外沟通的效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全过程信息,特别是行政决策信息需要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3.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地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积极建设电子政府,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建立政府与公众有关政府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

4.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完整的社会监督机制将是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强大力量支持。首先要赋予第三方机构更大的权力,加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信息处理的监督力度。其次要鼓励政府在处理政府信息时采取听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等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

5.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

政府带头践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社会舆论要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依法行使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监督权和参与权。此外,应通过有关监督法律规范的制定,提高新闻监督的法律效力,保证新闻媒介对政府信息的报道权以及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评论权。

6.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培养,转变政府职能

公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形象也直接决定着政府公信力的强弱。为此,首先要转变执政理念,树立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观念,实现由“官本位”思想、“权本位”思想向“民本位”思想转变。其次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府公务人员民主施政、阳光行政的执政理念。

四、经典论述

“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核心理念。

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要加强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2012申论考试热点范文:政务公开

发表日期:2011-08-0315:23实施政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规范干部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在自治区地税局和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狠抓了政务公开工作。并始终坚持把深化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打造透明机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行业作风转变的主抓手,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载体,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抓好内外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就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所产生的作用还是远远不够的。当前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公开的深度不够。有的单位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对于群众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却遮遮掩掩,不按规定进行全面公开。二是公开的广度不够。有的单位只对外公开有关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而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内容公开不全面。三是没有形成制度化。凡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内容就公开,没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就不公开,缺乏监督渠道,没有起到公开的效果。

要使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解决好观念问题

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特别是“一把手”要绷紧政务公开这根弦。由于实行政务公开排除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必然侵犯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特别是领导阶层的利益,从地税系统内发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可以看出,有的单位“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个人说了算,害怕受到监督,不愿、不想、也不敢公开,因此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不过是应付了事、做做形式而已。这是政务公开工作长期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要搞好政务公开,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转变思想观念,牢牢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将政务公开作为主线贯穿于队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始终,才能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真正落实。

二、把握好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哪些内容应当公开,哪些内容不必要公开,把握好这个尺度,是搞好政务公开的基础。该公开的不公开,不必要公开的公开,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收不到实效,达不到预期目的。把握好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是要把握重点。推行政务公开,要抓住重点,紧紧围绕重点部门、关键环节、热点问题来展开。二是要创新载体。政务公开要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部门特点,不断充实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形式,着眼于增强透明度,使政务公开围绕公示、承诺、监督、追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般来说,在行政管理权方面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重大决策要公开,如涉及编制调整、重大人事变动、重大开支、基建工程,以及与部门内部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二是人事管理公开,包括干部职工调动、任免,晋级提职,评先评优等重要事项;三是财务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四是物品管理公开,包括固定资产配置管理,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以及各种重要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等;五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等进行公开。

在行政执法权方面公开的内容应是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工作规程,评定税、减免税、稽查案件处罚、违章违法处罚标准、受理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执法人员违规责任追究等。在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还应把握好公开的范围。一般来说,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行政管理权方面的内容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执法权方面的内容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

解决好机制问题是搞好政务公开的治本措施,机制建好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没有健全的机制,政务公开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所以,抓好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机制是关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应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领导环节。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到全单位的重要工作,必须纳入本单位重要的议事日程。任何部门、单位要切实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关,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一把手”要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和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主动提供有关政务公开的资料,并按公开的内容、时限落实公开事项。

二是制约环节。要制订必要的制度来规范政务公开的运行,统一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使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是监督环节。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政务公开制度落实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落实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尤其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广大干部职工要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提出监督建议。除了强化内部监督外,重点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从社会各界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把公开的事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四是检查环节。检查是发现问题、矫正过失的必要手段。检查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本单位组织的自查,二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检查,三是群众的检查。要使检查工作产生威慑效果,关键是严格落实奖惩的方法和整改的力度,对检查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内容不全面、或政务公开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从而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部门的自觉行为。

推行政务公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稳步推进,循序渐进,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不断取得成效。

第二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619999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1

括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

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自治区、桂林市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九、启用“桂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十二、本制度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十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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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