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5篇

第一篇:运政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内蒙古·锡林浩特

建立行政执法考评情况通报制度

一、行政执法考评按照“xx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评分。考评将依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置评查标准项目及分值,根据案卷实际情况,对照标准中各项加减分项目,计算具体分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评分值,直接判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不符合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成立的基本要求的;

(二)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

(三)评查人员确定抽取但被评查单位无充分理由不能提供行政处罚案卷的

三、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将在运政系统系统予以通报。对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数高的行政执法单位,将其工作亮点和工作方法在全盟道路运政系统进行宣传和推广使用,并且给予物质奖励。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数低的行政执法单位,考评组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整改单位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向考评组反馈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四、行政执法考评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成就感,以达到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并增强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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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二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

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以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三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内蒙古·锡林浩特

xx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我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将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稽查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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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所长是本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的主要负责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责。

第九条各职能股长是本股直接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第十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章运管所、职能股室及岗位执法责任第十一条本所执法责任

(一)负责国家及自治区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我所发展规划,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盟处下达的各项指示要求

(三)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客货运输业户、搬运装卸业户、运输服务业户的开业、停业及年度审验,审批旗内旅客运输线路、增加旅客运输班线运输

(四)搞好客运“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业户之间的横向联系;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

(五)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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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全旗道路运输行业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七)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及使用证、照、牌、单等的监督、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八)负责对运输企业的指导和运输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运输管理股执法责任

(一)负责全旗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方针、政策、法规

(三)组织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道路运输市场调研

(五)根据权限搞好运输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经营业户、车辆、线路的年度审验。客运站点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负责维护客运站点的营运秩序,监督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二)负责客运站点对客运站、进站车辆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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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查处客运站点投拆举报的违章车辆

(五)负责对客运市场现场管理工作,做好进站经营客车实载率调查,加强客运源头管理

客运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班车客运、客运加班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客运企业、车辆的开停业管理,班车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及车辆报废更新、增开线路、增减班次申请的受理工作,按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对客运经营人员日常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客运的管理和对客运企业的业务指导,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五)负责组织实施节假日旅客运输的具体工作。货运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参与编制全旗货运行业、运输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作

(二)参与货运市场调研

(三)负责危货运输经营行为管理及其营业性车辆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货运指令性任务的完成

(五)负责具体承办危货运输企业的年度审验及年审总结、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货运、运输服务业管理的督促检查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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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导工作,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稽查股执法责任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监督正确实施

(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费缴纳和依法经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纠正违章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三)对运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督促运政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四)协调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关系,保障运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在所长授权下,承办投诉的调查、处理,接待群众的信访和举报

(六)负责运政执法人员内训。稽查岗位执法责任

(一)负责现场稽查及路检路查的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行为

(三)配合开展年度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工作。违章处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悉业务知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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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各类检查和违章处理的登记

(四)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投拆的接待、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机务股执法责任

(一)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对汽车维修业户的开、停业申请提出审核或审定意见

(四)组织对汽车维修的质量进行检查

(五)负责调解行业纠纷,处理维修、检测的质量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维修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行为,对业户的违法违规依法处罚

(三)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负责受理机动车修理承托修业户因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产生纠纷的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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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做好机动车维修业户年度审验工作

(六)监督机动车维修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应的有关台账和档案

第十五条驾培股执法责任

(一)负责全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开、停业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

(五)负责调解、处理驾培质量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驾培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负责教学实施计划及大纲和教学进度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驾培机构教学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教学合同监督和管理以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四)负责教学行为规范的落实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教学纠纷投拆的管理、调解及仲裁

(六)负责对驾驶培训过程中相关记录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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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政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运,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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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局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考评结果一次不合格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培训;二次以上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局对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取消其参评先进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