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三级终结相关问题与对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内容摘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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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现实工作指导意义

1.利于执行整合资源。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终结,使其处于待执状态,在具备执行条件后重新执行。有利于执行部门摆脱无财产积案形成的包袱,让执行人员不再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做“无用功”、“白跑路”,将有限的执行资源用到有财产而执行不了的难案上去。

2.利于加大申请人协作力度。部分申请人拿到判决书后,就坐等法院通知领钱,认为执行不能和他无关,法院判决书成了法院承诺书、担保书,“欠债不还找法院,判了拿不回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利于加大申请人举证力度,使申请人在理性状态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