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三色”预警制度
中共来宾市兴宾区直工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访件处理
1、设立专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包括委局领导和各室受理的信访件)均由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各室所有自行办结后的信访件每月25日前归入信访室统一登记。
2、区纪委信访室接收到的反映县级干部、县级单位的信访件及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登记后必须送分管领导批示办理,一般信访件转相关部门处理。区县纪委信访室接收到的反映科级干部、科级单位的信访件及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登记后必须送分管领导批示办理,一般信访件原则上少转多办。收到上级纪委管理的干部信访件,经委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移送上级纪委办理.
3、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中共宜宾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图》处理信访件,不得超越其规定范围处理信访件。经办人一般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呈送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信访案件办理
1、信访举报部门查办的案件范围:⑴线索具体、案情单
一、易查易结的问题;⑵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比较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⑶领导交办查处的问题。
2、查处信访案件应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
3、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经查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结案后,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审结备案通知。经初步核实反映的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有严重违纪问题的,按《案件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移送登记表。
4、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一般问题的信访案件为1个月,重要信访案件为3个月,转为违纪案件的信访案件6个月,领导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延期。
三、信访案件会审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转本委局其它室(含信访室)或下级单位承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室)或下级单位办结后,将调查报告及全案材料交信访室分管案件的同志提出审理意见,提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拟写结案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函后,应当认真将承办责任单位(人)、负责人、办结期限等内容填写在回执单上并及时寄回交办机关信访室。承办单位(室)办结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上报,并将结案报告报送交办机关分管信访案件的同志提出审理意见后交信访室会审。对符合结案条件的,由信访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同意结案,并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审结备案通知。
3、对上级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或处理意见不落实的,责成承办单位(室)补充调查取证或是重新定性处理,或是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并上报处理情况;对结案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制作上报。
四、信访资源查阅
1、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人员如需查阅相关资料,需经岗位经办人同意。其他室人员查询资料,需经分管常委同意,并填写《信访资源查阅登记表》,由信访室经办人员呈分管领导同意。委领导需查询相关资料,经委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由信访室经办人员承办,并填写登记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查阅资料,需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同意。署实名举报当事人可持有效证件和上级机关受理凭证,经室主任同意,查询信访件处理情况,拒绝电话或委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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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按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的其他数据。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