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思考
依据《信访条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包括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并且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而在实在中,存在大量“案结事不了”的信访事项,其中的原因多方面的,为了减轻地方压力,为此国家信访局在信访系统内部探索了出“三级”终结机制。5月27日至就6月1日,作者在陪同****就“三级”终结案件个案听取地方的汇报时,由于律师的参与,我们发现即使复核意见也存在的不严谨、法律关系混乱、答非所问、处理意见经不起法律推敲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三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的权威性,也成为“案结事不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当时,****就终结案件提出了一些良好的建议和意见,但提出这些建议和意见的法理依据在哪里,提出的形式应当如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复核意见是怎样的关系,都是值得思考的,也激发作者关于构建信访终极案件评议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必要性
应当说信访答复、复查、复核三级程序的目的本身在于上对下的纠错,现实中的错案到底存在多大的比例被纠,虽然没有一个准确数据,但可以想到是这个比例不会很高,责任人被因此纠责的更是鲜有耳闻。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来,如何评价这些经过“三级”案件且未息诉案,成为了重要的一个议题。
一是可以弥补当前信访制度不足和漏洞。从长远来看,建立一个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行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基本思路和目标,而信访部门成为群众寻找政府服务的“分诊台”“挂号处”也必将成为信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至于群众与行政部门发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时,则完全依照行政法相关规定,如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程序进行,司法救济也当然地被纳入终极纠错矫正程序,这就意味着要从根本上取消信访“答复、复查、复核”制度。但由于当前具体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政府职能部门权限划分的存在一定复杂性、人民群众整体法律素养不高、政府公益律师援助制度滞后等原因,一般群众不容易找到正确的服务部门,进而得到满意的服务,这成为设计信访事项“三级”办理制度的客观条例,也是定位信访制度作为法制途径的一个主要的客观依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三级”办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个明显缺陷在于没引入具有最终效力的司法救济,保持了“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在现有体制下,引入第三方评议制度,成为改进信访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作者试图将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变成这样一个相对中立评议制度。
二是建立以“事”为考核标准制度的客观需要。在陪同****调研过程,听到一个几乎完全一致的建议就是,取消以上访量为单一指标的信访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解决问题为主要参考的考核制度。特别是进京非正常上访考评制度,受到基层的报怨更多,他们认为上级在不问因果、不分是非的情况下,动则以不讲理由、不讲条件向下传递压力,在依法规范非访行为缺少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特别是劳教制度暂停实行后,可用的方法只限于花钱买平安,造成“上面要和谐,下面搞妥协”的被动局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信访“三级”终结机制也正是为缓减这一压力产生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需要有一个机制对已经“三级”终结案件进行评价,进而启动对存在争议的“三级”终结案件启动矫正程序。
三是有利于强化信访事项办理“三级”程序的严肃性。既然“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规则没有被打破,因此由这一制度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也将大打折扣,在实践中上级和下级很可能成为“一家子”、“穿一条裤子”,我们发现的确存在个别责任单位通过一些不正常手段说服上级部门维持它的答复或复查意见,从而严重损害了信访事项办理“三级”程序制度本身的价值,损害了这一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在作者试图构建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建立,其意图也在于打破这一瓶颈。
二、建立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法理考虑及法律依据
(一)法理考虑
打破现行以行政主体为主单一线性纠错机制,在现有信访机制内部构建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具有行政机关(答复、复查、复核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信访人)、中立第三裁判人的“三角形”纠错机制,当然这种“三角形”是隐性的,即两方(即答复、复查、复核机关和信访人)或无需同时出现,或二者都无需出现,只进行于书面审理,区别于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这一条文表明,在答复、复查、复核之外,仍然存在这样一个内部纠错机制,即复核机关的“上级”有权对其回复行为及内容进行合法性的评议,并提出实质性纠错行政指令,显然这一“上级”指的不是信访部门。这就为在不突破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建立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此制度设立的法律地位,即信访事项办理“三级”程序外的内部纠错机制。
三、建立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初步构想
在解释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的初步构想的之前,有一点是需要说明的,即为了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主体,在不涉及多个行政主体的情况下,应全面取消使用本属于内部协调机制“联席会议”“联席办”等的名义对信访人进行回复,让作出意见的行政机关直接面对信访人,以有效避免行政主体的人为模糊化的这一弊端。
(一)程序的启动
即信访事项办理已经过“三级”程序,但信访人仍以同一理由上访的,经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信访部门提交信访事项复核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启动信访终结案件评议制度建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由信访事项复核机关上一行政机关应当决定启动。
(二)评议人员的组成
由信访部门主持,并说明相关信访具体情况,信访事项所涉及政策制定部门(包括复核意见的上级部门)有关人员、法律从业人员、人民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其中目的在于评议人员最大可能的专业、中立。
(三)评议程序及内容
由信访事项复核行政机关就信访事项及其复核意见进行书面说明,评议小组就信访事项案卷进行书面评议;必要时,可以责令原答复(复查)政机关进行到场说明情况,或邀请信访人到场说明情况。
(四)评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
评议意见由评议人员按照简单多数一致原则,就复核意见形成最终评议意见,复核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评议意见,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做出具体执行指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
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
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zd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zd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法院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
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第三篇。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xiexiebang.com查看)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
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
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政法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xiexiebang.com查看)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法院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
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案件。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案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做好息诉工作。
经依法处理、解释疏导,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终结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的决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并已书面告知复查结果,信访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解决,善后工作已经落实,信访人仍坚持信访,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过依法开展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信访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线索的。
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的信访案件终结后,出现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足以影响原处理决定的,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调查处理。第四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
1作出。
第五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作出:
(一)不服县级或者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向省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
(二)申报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申报决定应当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申报时应当一并提交复查报告以及必要的案卷材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在三日内按照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承办部门审查。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终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终结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应当撤销或者重新调查处理的,报检察长审批决定。
(四)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终结的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格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
(五)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终结决定后七日内将《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发送申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
(六)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送达信访人,并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做好稳控工作。必要时,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七)检察长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执行,并书面向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馈。第六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
2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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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