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访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三、实行局长问责制。工作人员有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本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况较轻的,预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原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信访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五)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领导造成不良后果;

(六)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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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对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九、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从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