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报告
调查题目: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调查方式:访问相关人员
调查者:
调查目标:了解检查工作,巩固专业知识
调查摘要:检察工作在打击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检察系统在权力系统中的位臵,检察系统的发展和展望
调查报告正文。今年暑假很荣幸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实习,短短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学习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此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采访了一些院里的老师,并和同学们进行了探讨,对检察工作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众所周知检察院在司法系统中的处在监督者的位子,他拥有公安系统和法院双重的“性格”,一方面内部是垂直领导的体制,这一点和公安系统相似,而且可以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职能,另一方面他的设立同法院更为接近,有几级法院就有几级检察院,每一级有几个法院就有几个检察院,在法院开庭时会有相对应的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提起公诉,比如说我们是第五分院,那么我们出庭庭时就必须由五中院的人主持,即必须由五中院受理,即使在基层法院开庭也必须由五中院来主持开庭,这种对应关系说明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有多么紧密。在法院会设立审判委员会在检察院里便有一个类似的机构检察委员会,职能也类似都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而在兼有二者特点的同时检察院还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他
的监督职能上,以及承担公诉人的职能上(当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起诉意见,并不代表它拥有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公安机关的可以预审这一点则真正带有审判职能的特点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分为几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即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在西方的司法系统中注重程序公正,有“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的法谚,而在我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当然这一点我们有值得向西方学习的地方。在我国司法系统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程序上不太符合规定,检察院的职责是纠正并预防之。在另一个方面的监督职能体现在执行监督上,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当然这个是经历了一个当庭监督倒是事后监督的过程)是否执行了刑罚,一旦发生审判结果不公或其他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接收犯人,在执行拘役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除了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以及比较特殊的死刑监督等等。检察院还具有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能,以及最重要的审查起诉的职能。
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是审查起诉的职能,众所周知,一个公诉案件正常的程序必须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和审判执行阶段。作为斜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阶段,检察院承担者审查起诉的职能,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法院的职权性特点在减弱,庭审过程很多时候是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一过程很多是在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主导的,被告人由于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和长期以来我国
存在的耻讼的环境下加之自身处于弱势状态,很难发挥主导的作用(当然这个仅仅是指应有的作用,被告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起码在我国不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被告的作用在程序意义上是关键性的)。就是在这个起诉和侦察之间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能否做好对案情的把握对罪名的认定,关系着整个案子的成败,因为在审理阶段法院的监督职能发挥十分有限。这也成为纠正冤假错案关键的一环,如我国在前些年出现的一些比较著名的冤假错案中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疑点重重,然而遗憾的是检察院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仔细核对案情而轻易的使案子进入起诉阶段(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的问题,也反映出了我国司法系统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因为公安机关属于政府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强势,人民检察院包括人民法院都会受到其影响,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做深入探讨)这不能不说是人民检察院的失职。如果当初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对案情分析仔细一点,态度严谨一些,或许能够避免,这是我们应该引以为鉴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怎样保证没有错误和疏漏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毕竟关系重大,我们没有犯错的机会和权利,每一个错误的背后都充斥着血和泪。而在实际工总中我最大的感受是检察院的人手紧缺,没有足够的人员使用很多时候一名检察人员要兼理几个案子,来回奔波劳碌不堪,而每个案子都有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一个半月)检察人员能够完成工作已经很不容易,质量便
无法完全保证。人民检察院应该更多地引进人员的,但检察院又面临着财政的困境,没有独立的财政,限制了其发展。
除了这些困难,检察院在权利系统中的位臵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承担一定的侦查职能,应该说在公检法三机关中“位高权重”,既可以监督法院又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一样颇受限制,在工作中受公安机关影响较大,因为每个案子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的话,他们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并实际控制或关押了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不够负责和专业的话,会直接影响检察院工作的进行。甚至如果公安机关对案子不负责,有舞弊嫌疑,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控制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时会面临着一定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但在一些地方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交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阻力,特别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案子,如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利益,由于公安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这样政府施加压力会干扰检察机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强势便可见一斑了。而相对来讲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关系也很微妙,检察机关主要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和法院打交道的,同时他还承担着监督职能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更多是他的诉讼职能。法院对案情的了解则更为间接,而且法院所承接的案子一般比检察院更多(因为有很大一部分的自诉案件在法院审理,这部分案件是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因此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很多时候检察院和法院可能在是事先对某个案子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未审而判的怪现象。弱化了被告的作用,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一种侵害。这样固然
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可是它既是对别搞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这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我们要讲司法改革这一点必须得到改变。只有三机关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检察制度从12世纪的法国开始发展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后由拿破仑法典发展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后来在美国英国等都有不同的发展,直到苏联建立其新型的检察官制度,他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便体现出来。而在中国从清末1906年开始经历了民国的继承发展新中国的起伏波折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未来我们的检察制度会走向哪里,是个未知数。检察权作为一项独特的权力是否应该具有独立性仍有很多人在探讨。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无论他朝那个方向发展,在未来我们都希望他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道路上走得更好。
第二篇:检察院实习调查报告检察院实习调查报告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第三篇: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查报告唐山市预防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愈显重要。为了解掌握职务犯罪特点、原因,以便提出有效预防对策措施,我来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在广泛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动态、研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此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家庭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首先,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其次,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
(一)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高速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不相一致,一些发达国家个别社会管理职能存在权利制约的真空,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处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公共权力参与经济运行甚至参与再分配,在监督、制约体系上缺乏科学体系,必然产生职务犯罪。同时具体的职务犯罪也存在着偶然性的一面。因为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的犯罪都是在后天的社会不良环境和主观的个人经历和心理调整不利等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阻止犯罪的产生。正因为如此,我们所讲的预防不是意味着消除,从某一方面讲,预防实际上“控制”或“管制”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标志是违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增长大趋势的减弱。预防旨在减少违法创所造成破坏的广度和严重性,旨在减少产生犯罪的机会,旨在影响潜在的犯罪或全体公众。因此,预防职务犯罪的正确定位应该在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二)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务犯罪是党风政风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体现,党风政风在我国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关系到政府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危、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党风对社会风气起着主导作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代社会新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雷锋精神、群众路线、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等,这种党风的端正带动了政风,也使社会风气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氛围。但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转型、各种物质昨益、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具有职务管理一定公共事务的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上升,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向社会各个领埋葬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人们的善良、相素、守法的思想和观念动摇了,社会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违法犯罪必然上升。
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角度深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的谦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中央倡导的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发扬雷锋精神,提但艰苦朴素,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办实事,重塑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这样既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经济秩序
职务犯罪除了政治方面的危害之外,经济方面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一是职务犯罪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危害。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不但犯罪数量上升,而且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向大金额发展的趋势。80年代,职务犯罪1000元、2000元就可以立案,犯罪金额10000元就是大案。进入90年代,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贪污受贿罪已经提到5000——10000元,挪用公款罪提高到10000—30000元。每年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职务犯罪把乱经济秩序。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其中的“权”是对社会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只要在这些领域中职务犯罪泛滥,那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计划、调控方案就无法实施,市场“杠杆”就无法按经济规律发挥自然调节作用,就不能给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职务犯罪通过控制和降低犯罪率,直接减少职务犯罪给社会和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具体预防措施,促进国家加强参与经济的公共权力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市场经济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
(四)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党的十五大制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且
明确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最近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做了重加明确的界定,这结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能够通过宣传教育的方法,促进各级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带头遵法守法,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带动全民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意识的提高,自觉依照国家各项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其次,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实施,可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完善公共权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促进国家机关和工作人中依照完善、科学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机能的制度、程序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地办事,促进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有利于民生的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市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市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首先,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市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其次,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我镇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我市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四、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预防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责,并没有运行程序和规则的相应规定,预防机构的设立、职权和职责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供遵循。
(二)预防措施缺乏法律效力。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展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研究,为领导机关完善决策服务;二是结合办案对职务犯罪多发领域、行业和部门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三是通过有关单位建章立制,提高抵御犯罪的能力。但是,以上三方面的措施都是缺乏法律效力的,不能保证预防工作的落实。
(三)预防犯罪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缺乏依法预防的观念,从而导致许多检察机关应当介入预防的重点工程或重大活动,检察机关反而被排除在外,这使得社会整体预防体系难以构建。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处于被动和孤立的势单力薄状态。
(四)对行政机关的预防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主要还是依附于打击犯罪,多由反贪部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事后预防,缺乏主动地开展。按照现行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运作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对其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行贿问题,人民群众也是既无可奈何又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已是众望所归。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规程和行政活动的“纠举权”,致使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开展预防工作裹足不前,不能理直气壮。
(五)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对预防犯罪的概念理解不一。有的超越职责搞预防,使预防范围无限扩大;有的借预防搞“共建”、拉赞助搞创收;有的只停留于法制宣传,流于形式。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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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您认为,刑辩律师在遭遇职业风险时会采取哪些措施。
13、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现状,请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