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权益,加强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着眼于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积极扩面,强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特殊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季末前10日缴纳;特殊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超过6月30日不再承保。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二)全额拨款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增发一个月工资中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数。每年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布一次缴费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掌握医保病人出入院标准,执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推诿病人和滞留病人。按要求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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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将本人就医卡转借他人就诊;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及相关医疗费用;对不符合检查指征,且已有明确诊断,医务人员或病人要求重复检查;故意抬高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作假病历、出具虚假诊断证明或相关资料;恶意增加人次,骗取人次费用;其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应予处罚的行为。该次发生的所有费用不予支付,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通报批评,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当事人取消一年奖金,暂停一年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晋级,不得评先进,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卫生部门要暂停或取消相关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并责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整改无效的医疗机构、药店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本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