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通过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阐述,指出了我国当前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提出了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特别提议将商业医疗保险引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消费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社会需求向着发展型、享受型升级,并且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与日俱增,对医疗保险的消费日益增加,随之,医疗服务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部分人的心理失衡和利益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强化利益整合功能,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利用我国的卫生资源,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之现状

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资金的筹集方式为根据,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形式。商业性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医疗保险、储蓄式医疗保险、社区合作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的形式主要采取的是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或称强制性医疗保险,它是其他形式医疗保险的基础。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指根据立法规定,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把具有不同医疗需求群体的资金集中起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商业性医疗保险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2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①形式多: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铁路职工医疗保险等②管理机构重叠:有劳动保障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进行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铁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③管理混乱:管理机构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医疗保险政策各不相同、核算方法不统一④管理成本高:第一,由于管理机构重叠,造成工作人员臃肿,管理成本浪费;第二,由于管理机构重叠、医疗保险政策不统一,使得医疗机构为了适应不同的医疗政策,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配合多个医疗保险机构的工作和检查监督,不得不通过增加工作人员等来完成该项工作,结果大大提高了医院的管理成本

2.2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和患者

管理大于服务。在我国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要规范供、需、保三方的责、权、利,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作为代表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机构,同时拥有管理和服务两项职能,即既有对医疗单位医疗行为和参保人就医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的职能,也有对医疗单位及时提供资金和对参保人及时报账等服务职能。但现实却是该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约束、监督的权力同为后两者提供服务的义务不对等,例如:①医疗保险的付费过程随意性太大,给医院资金运转造成一定的困难。②参保人医保卡上的医保资金上卡时间不明确,造成参保人不能够了解自己社保卡上的资金截至到什么时间,缺乏透明度

这就是说,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缺失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管理的规范,在其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有义务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并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

2.3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严重制约了医疗技术的发展随着科学、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经过广大医务人员艰苦卓绝的探索,发现并采用了许多新型医疗技术,但这些造福人类的医疗服务技术本身的造价非常昂贵,医院无法控制。例如:

为患者更换脏器、植入高值耗材以及部分材料的使用等,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将其视作过度医疗,从而使医院在经济利益和人道主义面前陷入两难境界,影响了对患者的治疗。

2.4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核定方式极不科学也不人道

目前,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采取的管理办法是定额管理,即定统筹比例、定住院人次、定人均费用,定材料费在患者医疗费总额中所占比例,定乙类药在患者总药费中所占比例等,年初核定当年应付医院的医疗费用,并且预算一经确定,一年之内不再变更。但是,①人食五谷杂粮,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不得病,更无法确定自己何时得病,如何测定当年应该有多少人得病呢。同时,医院就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病人登门求医,医院从法律上和道德上都不能将其拒之门外。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定住院人次的管理制度与当前我国“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②医保部门确定的人均费用定额过低,并且各级医院执行一样的标准,没有考虑它们之间的成本差异、医疗水平及就医患者的病情,致使大型综合性医院的亏损很大。③医疗费用定额管理的目的就是规范医院的诊疗过程,制约过度医疗,使医院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费用的前提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但目前的情况是人均实际费用远远高于人均定额,造成了医院的亏损很大,影响了医院的发展,不利于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2.5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不遵守医疗保险的公益性,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缺乏服务意识

①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仍然采取落后的回参保地报销的方式,而不是由就医医院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方式结算,而少数可以直报的也不能及时同医院结算费用;②异地就医困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区外医院住院就医需要先批准、后报销,报效手续繁杂,存在着耽误病情的可能性。同时,为了限制到省外就医的人数,节省本地区的医疗费用,对有转院权的医院进行转院人数上的限制,从而剥夺了本地区公民享受更高水平医疗的就医权。

2.6医疗保险各参保对象享受的待遇不公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铁路职工医疗保险等的报销比例不同;各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也不相同;更有甚者,即使同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甚至差距很大。

2.7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分歧严重

①对药品使用的理解不同。医疗机构的观点是。临床医生用药时,为在最短时间内把病情控制住且避免出现并发症,让患者得到最好、最快的治疗,先使用高档次的抗生素,也就是降阶梯状用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认为,应该首先使用低等价格的抗生素,如果无效再使用中等价格的抗生素,最后使用高效,高价的抗生素,即采取升阶梯状的药品使用方法,用药时按照从低级到高级,从窄谱到广谱,从单一到联合,从低价到高价的原则。②对患者治疗方案的理解不同,同一疾病,医方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在门诊就能治疗,但如果该患者年龄偏大且患有多种慢性病,为了避免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危险,就会建议患者住院治疗;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只考虑单一病种,不考虑其复杂性,认为既然能在门诊治疗,就不应该住院③对核定住院人次的理解不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认为,医疗机构应该限制住院人次,能够门诊治疗的就应该门诊治疗,以减少住院人次和住院费用;医疗机构从“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认为为了不耽误病情,只要患者需要就应该住院治疗,不能推诿病人,核定住院人次的做法很难让人理解④对医院是否赔钱的认知不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认为按照现行的核算方法,医院是挣钱的,而医疗机构认为自身在做赔本买卖

3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问题的成因

3.1医疗卫生体制与医疗保险制度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涉及面很广,包括医疗机构自身的管理,医院的补偿机制,药品的生产、流通、价格等,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院的收入由自收和财政补贴两块组成,目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很少,医院的生存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收入,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想法设法创造收入。同时,由于医院的经营收入分为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而物价部门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时以医院的社会公益性为目的,以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为基础,按照该成本的一定比例制定了收费价格,没有考虑医疗服务技术人员的技术价值,所以,医院给患者进行的检查、治疗是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的,医疗收入远远低于实际成本。政府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医院的亏损,允许医院在他们销售药品时增加15%的价差作为补偿。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要求医院取消药品加价,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这部分加价是用于在药品的储存、保管、销售过程中的人员费用、房屋、储存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水电暖等的费用,而不是利润,医院卖药没有利润。此外,我国药品的审批和定价,也存在着药监部门和物价部门把关不严的问题,致使药品名称多、“新药”多、定价高。以上的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医院“以药养医”的不良局面,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后果。

3.2政府对医疗卫生、医疗保险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医疗卫生资金投入不足,是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

第二篇: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各种权利制衡不尽人意、相关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

一、信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二、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

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而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

2、信访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

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志”具有较强的联系;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这种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3、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意性。但由于信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不断增加,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2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这样就迫使地方党政想尽一切办法压制民众进京上访。

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

三、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新《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但对于“绩效”没有做出准确的界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客观上是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是,如果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除了各地各部门把工作做好做实,让百姓真正满意,减少上访事件以外,还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

3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2、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今世界已普遍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信访人必须是在穷尽司法途径的前提下才可以走上信访之路。如果司法裁判的权威在强化信访工作中退居次要地位,这将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因此第一必须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第二,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努力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三,要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第四,还应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第五,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组织及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于信访人依法摆脱困境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信访的社会成本。

3、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4三是加强信访机构和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的权力,使其真正有能力而且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帮助上访人解决和处理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4、切实发挥作用的人大制度的作用

作为我们国家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制度程序设计本来是最有力于监督政府,传达民意的,可在上访时很少有人会去找各级人大去反映问题。

5、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6、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08年11月

第三篇: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1].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一是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二是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对保证金的收取不规范,收取保证金的程序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保证金管理不严

3、取保候审的审批不严,执行较为随意

4、对同一对象反复取保候审

5、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6、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单一。[2]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英国保释制度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1)立法思想、理念不同.保释制度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而确立的,其实质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在英国,保释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和环节,不仅体现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而且支撑着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使辩护功能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环节都有所为。而在我国,取保候审只是较逮捕、羁押为轻的强制措施之一,其实质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缓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国法律设定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与保释的价值观念和出发点是不同的。

(2)在适用范围上明显不同。在英美国家,保释率是比较高的。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释具有普遍性,立法在保释概念上并没有给予更多的限制。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证明继续关押他是合法的,并由治安法官决定外,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我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远远不及英美法中的保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处于羁押状态。甚至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成为被逮捕和羁押的对象。加之类似不得要求过高保释金条款的缺失及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进一步阻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造成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范围狭小。

还有的学者提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我国的取保候审可直接适用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而保释制度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适用。

也有的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在功能和适用条件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都以设定一定的担保措施明确担保法律责任,并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害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条件,都是一种有条件的审前不羁押。也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将取保候审和保释制度相提并论,称取保候审为中国的保释制度。

最新的观点认为: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区别是:前者是以保障被检控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为价值趋向,以无罪推定为理论依据,体现了当事人注意的诉讼模式;取保候审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价值趋向,理论依据是打击犯罪和有罪推定,体现了职权注意的诉讼模式。两者的具体区别体现在:

1、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保释是一种诉讼权利,而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2、关于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不同:保释制度的准予与不准予的主体是分离的,不准予的权力只属于法院;取保候审的准予和不准予的权力是合一的;

3、关于准予和不准予的条件不同:不准予保释的条件是法定的,准予保释是无条件的,而取保候审准予与不准予的条件是相同的;

4、关于不准予的救济措施不同;

5、关于期限不同;

6、关于律师的作用不同,保释制度中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审制度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但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不大;7关于适用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不同。[3](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第四篇:文档浅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浅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学院(系):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___劳动与社会保障____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______—1—选题名称:浅析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结合全民卫生服务机制和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机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在操作方法上与前苏联在1935年建立的的全民卫生服务机制很相似,但覆盖面比较窄,面向部分公民实施,这也是由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首先面临模式的选择问题。在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全民健康服务型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劳保医疗,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在该制度下,人们普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该制度难以维系。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进行了改革,主要是转入社会保险型。应当说,中国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具体环节的操作、制度的平稳过渡等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为艰难的部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正式公布的课题研究报告,报告显示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煮成了“夹生饭”,即患者不满意,医院不满意,政府不满意;富裕阶层不满意,中等收入阶层不满意,低收入阶层更不满意,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到了如今,越来越多的国民却感受到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其中几个很重要的例如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窄、个人账户资金问题、医药费用分担机制的缺失、信息不对称、医药费用膨胀与医药不分离等问题,这不仅造成了医疗保障体系日渐“疲态渐露”的表象,而且更是体现了我国医疗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不如人意之处。其实,纵观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提高修复原本医疗保障制度缺陷的同时,仍旧没有完全解决这些众人所关心的棘手问题。当然,这并不是一夕之间可以解决的简单问题,其中还与我国的国情、政策等现实情形息息相关。新的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其中可分为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五大重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毫无疑问,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俨然称为了我国最艰难的一项改革之一。因为医疗服务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新就是医疗服务是必须的需求。再就是医疗改革路径的特殊性。所以如果要解决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问题,我们需要在矛盾中寻求平衡点,为什么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有这么大的争论,就是因为怎样寻求平衡很难。其实我认为,现今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困难和希望同在。所以,我希望可以通过这次的论文写作,简要地阐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能过运用四年的学习所积累的知识,结合参考前人的研究成果,通过自身的理解与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2—选题的研究现状关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已经有不少学者以及专家做出过分析和总结。经过阅读和分析之后,我总结出一下几个要点:

1、关于个人账户。中国目前的改革方案中建立个人账户,将会使国家承担兑现责任,不仅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还要冒不能兑现时可能出现的政治社会风险。根据目前的规定,中国的个人账户的起付线为年平均工资的10%,封顶线为年平均工资的四倍,这一幅度远远小于国际标准。此外,中国目前的个人账户资金与社会统筹资金不能互相调剂使用,年轻人每年所需费用低于其工资的10%,动用不了个人帐户只能完全由自己付费,等于无保险可言,个人账户的积累只是造成资金的闲置;对于老年人而言,由于体弱多病,其个人账户的积累往往又不够支付医疗保险外的药品和医疗保险内的自付部分,付费责任同样很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职工个人的医疗付费比例已经超过医疗总费用的30%,而工资收入中没有相应的补充来源,个人负担增加过大,已经引起部分职工的抵触改革的情绪。

2、关于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

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上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

4.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比较合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