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意见
为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年5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依据市政府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地税系统实际,现就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单位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允许纳税人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提供、审核、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做到“该挡的要挡得住、该透的要透得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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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积极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依据《条例》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保密审查等相关制度体系,明确信息发布程序,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严格信息发布审批。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保证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监察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稳定性、长效性。要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探索广大群众能够有效参与的监督机制,组织好社会评议。要加强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质量、增强实效。
(三)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要求,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条例》的学习辅导,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全面把握《条例》精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业务部门要重点学,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能力。要加强信息公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同时,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与此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各单位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