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8]20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现将《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和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汇缴办法》中第二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纳税人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必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预缴税款情况,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计算出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弥补亏损申请表、减免税申请表、企业财产损失报损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上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其财务会计处理向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税前扣除项目按《条例》、《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具体时限:

(一)汇算清缴申报表报送时间。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都应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批表报送时间。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弥补亏损申请报告表及弥补亏损审(核)批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予以弥补。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间为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后,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企业财产盘点、清查损失明细资料及说明;3.财产损失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保险公司赔偿证明;责任人赔偿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工商管理部门仲裁机构裁决书等。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时间及报送资料:

1.总机构管理费实行国家税务总局一年一批的,由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l)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2)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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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

(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