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贵州省消防条例》和《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情况熟的优势,全面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理清内部职责分工,推行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提高全市防御火灾能力,为安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局成立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请局领导定)任组长,市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治安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局督察支队支队长、市局法制处处长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职责分工

(一)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1、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的消防宣传工作。

5、配合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以及强制传唤,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6、及时组织力量扑救辖区初期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7、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开展调查走访、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9、根据《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派出所领导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2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所长全面负责本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消防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批;由分管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年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工作内容:

(1)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全年及每季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2)每月不少于一次在所务会上,专题分析、研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3)检查派出所各警务区对辖区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消防宣传等情况。

(4)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村、居委会及其他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演练。

(5)审核、签发消防业务报表、消防案件处罚决定报告。

(三)消防专兼职民警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和材料。

2、工作内容:

(1)对辖区内消防重点列管单位开展排摸、整治,督检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其建立防火档案。

(2)协助所领导对其他相关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3(3)指导其他相关民警开展火灾隐患排摸、整治工作,办理消防行政案件。

(4)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5)填报消防业务相关工作报表。(6)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四)治安管理民警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1)对辖区酒吧、ktv、茶室、网吧、游戏机房、浴室等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对辖区宾(旅)馆、餐饮等行业进行消防监督管理。(3)对辖区其他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4)对辖区其他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工作内容:

(1)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各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检工作。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火灾调查。

(3)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4)在消防专兼职民警的指导、配合下,依法处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五)社区民警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4(1)对辖区内除消防专兼职民警、治安民警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对所管辖居民住宅区和农村村寨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工作内容:

(1)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单位、居民住宅区和村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检工作。

(2)梳理排摸辖区内的单身独居、行动不便、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残疾人、70岁以上单身独居的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并落实消防帮助,保障特殊人群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3)动态掌握有关信息,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落实有效常态化管理。

(4)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火灾调查。

(5)指导相关单位、居民住宅区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6)在消防专兼职民警的指导、配合下,依法处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六)巡逻民警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结合日常巡逻工作对辖区内各类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工作内容:

5(1)巡逻中注意发现携带、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予以查处。

(2)火警发生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先期火灾处置、安抚受灾群众等事宜。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多警联动机制。消防专兼职民警要及时对各警务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消防执法台帐,并通报给相关的治安、社区、巡逻民警,为开展针对性工作提供支撑。治安、社区民警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情况逐一造册,及时沟通相关信息,落实针对性措施。巡逻民警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沿街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注意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民警,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努力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各派出所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开展好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形成良性的农村和社区消防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落实分管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治安、社区和巡逻民警的消防责任。要加强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经费

6保障机制,改善派出所办公条件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配备,警力向派出所倾斜,保持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的相对稳定,确保开展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健全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制度,把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工作部署、责任目标、等级评定、检查考核、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形成“全警动员、责任明确、多警联动、科技强警、规范监督”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新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派出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区警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制定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紧扣节点的全年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注意发现相关单位、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法制部门要为各派出所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并配合7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期对各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案卷进行检查、指导。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

(三)完善考核,强化监督。各县(区)局要将各责任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整改、查处、宣传工作的情况与其个人考核、职级晋升、奖励等相挂钩。

第二篇: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山市公安局平坝派出所

消防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云南省消防条例》和《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情况熟的优势,全面加强和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理清内部职责分工,推行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新模式,努力提高全市防御火灾能力,为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平坝镇成立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派出所所长黄应怀任组长,派出所全所民警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全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三、职责分工

(一)镇消防队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1、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2、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或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或期间的消防宣传工作。

5、配合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以及强制传唤,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6、及时组织力量扑救辖区初期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7、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开展调查走访、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9、根据《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消防复制人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消防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批;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年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工作内容:

(1)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全年及每季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2)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列会,专题分析、研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3)检查个部门对辖区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社区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消防宣传等情况。

(4)协助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村、居委会及其他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演练。

(5)审核、签发消防业务报表、消防案件处罚决定报告。

(三)消防专兼职民警工作职责和内容

1、工作职责: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和材料。

2、工作内容:

(1)对辖区内消防重点列管单位开展排摸、整治,督检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其建立防火档案。

(2)协助领导对其他相关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3)指导其他相关民警开展火灾隐患排摸、整治工作,办理消防行政案件。

(4)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填报消防业务相关工作报表。

(6)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7)对辖区酒吧、ktv、茶室、网吧、游戏机房、浴室等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8)对辖区宾(旅)馆、餐饮等行业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9)对辖区其他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10)对辖区其他属于治安管理范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工作内容:

(1)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各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检工作。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火灾调查。

(3)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

(4)在消防专兼职民警的指导、配合下,依法处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多警联动机制。消防专兼职民警要及时对各警务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消防执法台帐,并通报给相关的治安、社区、巡逻民警,为开展针

对性工作提供支撑。治安、社区民警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情况逐一造册,及时沟通相关信息,落实针对性措施。巡逻民警要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沿街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注意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民警,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努力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各派出所要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帮助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和紧急预案,开展好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形成良性的农村和社区消防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落实分管所长、专兼职消防民警、治安、社区和巡逻民警的消防责任。要加强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改善派出所办公条件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配备,警力向派出所倾斜,保持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的相对稳定,确保开展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健全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制度,把全镇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责任目标、等级评定、检查考核、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形成“全警动员、责任明确、多警联动、科技强警、规范监督”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新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派出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区警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制定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紧扣节点的全年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注意发现相关单位、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属地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法制部门要为各派出所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并配合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期对各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案卷进行检查、指导。督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

(三)完善考核,强化监督。各县(区)局要将各责任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整改、查处、宣传工作的情况与其个人考核、职级晋升、奖励等相挂钩。

第三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

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

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

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

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

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

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

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

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

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二)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突击性、季节性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事实清楚、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本数)、当事人无异议且同时具备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不足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争议条件的火灾事故应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检查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存档备查。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应当每周不少于2家,每年至少完成单位总数的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二)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系统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文件资料;防火检查、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与消防有关的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臵和容器检测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公安派出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询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防火工作开展和员工、居民、村民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演练情况。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表格式样由青海省公安厅统一制定,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一)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使用、开业前,办理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批情况;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和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堵塞、封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疏散的行为;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臵是否符合规定;场所(建筑)是否按规定配臵消火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被检查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是否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时,消防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三)公安派出所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痛性行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值班人员以及安装维修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用火、用地,不能立即改正的;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不足、损坏或者疏散指示标志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未按国家规定设臵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或者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埋压、圈占、损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制作《复查意见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对没有按要求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科)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责令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七)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部消防大队(消防科)申报备案的;纳入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使用)的;建筑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八)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同时要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公安派出所受理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六、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个人处警告、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审批;

(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处罚种类和数额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2人当场做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四)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事实具体消防行政行为时,使用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并规范填写,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公安派出所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适用《传唤证》。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七、火灾处理

公安派出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分)局指挥室和消防部门报告。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参加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案件的办理要求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在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

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火灾行政处罚案件不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受理复议。

公安派出所调查中发现有不适用第八条的火灾事故,应当书面移交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调查的火灾进行统计,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2日前(含节假日)将上月报表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故当月未能上报的火灾,应在下个月补报。

八、考评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的考评,应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主管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考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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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