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5号2006-12-07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实现阳光财务建设,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向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开财务事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二章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重大问题和税务干部职工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五条预算管理公开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二)年度预算批复数,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项目支出要公开具体项目内容及数据

(三)经费分配情况,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分具体预算科目数额;项目支出分具体项目,其中基建项目具体到每个项目。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当年实际支出占预算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减的情况。

第六条

财务管理公开内容

(一)年度部门决算中基本支出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二)年度部门决算中专项经费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三)年度基建决算中的收支余情况,内容为本级及系统预算单位的汇总数据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公开内容

(一)项目审批管理公开的内容

1.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

2.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当年审批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二)项目跟踪管理公开的内容

1.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签定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情况

2.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况

3.已竣工项目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4.已竣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情况

(三)项目库管理公开的内容

1.按照规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库新增项目的情况

2.项目库中项目出库情况

3.项目库中项目的调整情况

4.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情况

(四)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基建项目评估单位、工程决算审计单位

第八条资产管理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

第九条税务服装管理情况的公开。包括公开中标的布料、制作、服饰、厂家及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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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