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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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和珠海市一般污染源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

第五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分配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排污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有偿使用费。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一律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有偿购买排污权或通过一级市场政府定向出让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

第七条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试点期间为排污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年,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参照广东省规定执行。氨氮和氮氧化物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环境保护等部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储备排污指标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预留的排污指标;

(二)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三)通过回购、无偿回收等手段获得的排污指标。排污权储备,是指通过预留、回购、无偿回收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

排污权回购,是由财政出资购买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的行为。

排污权政府储备、回购、无偿回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或其在珠海设立的分平台上进行。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

(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受让方是指。

(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无偿回收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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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并实施。法律法规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