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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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站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大足县建设委员会和县安委会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九条县建委或县安管站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对整改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