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1000分,考评分数900分以上的为一级,700分至899分为二级,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考评。第八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提交申请。第十三条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3个月以上;(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
第十六条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判断:(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实证据。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便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和考评员应当严格按照6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客观、公正、高效地实施考评。主管机关应对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对于在考评中所接触的有关文件,考评员应当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特许的信息资料。第三十六条对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企业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要求指派考评组的考评机构予以调换。第三十七条主管机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违反规定的,由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是指直接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企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汽车维修等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第三十九条对外国驻华企业的考评发证,由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安全生产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式样和考评发证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表格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