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全国总工会《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以及省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会帮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市)财政、上级工会划拨的,用于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救助(包括“送温暖工程”、救灾补助、日常帮扶等)、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专项资金。区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支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服务中心办公经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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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各基层工会应按照管辖范围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信息栏必须全部填写。同时,编制困难职工(农民工)汇总表(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致困原因、联系电话等内容)。工会保障部门以健全的困难职工档案为基础性依据,结合工会专项资金额度,制定生活救助、医疗求助、“金秋助学”的帮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发放要求。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现已全部银行卡实名发放,受助人须在领款人处签名,个别受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且同时有银行转账凭证,确保每一分钱都切切实实用在困难职工身上。专项帮扶资金要求及时发放(使用),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当年结余为零。

第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审计监督。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政府和上级、本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