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定额补助、住院费用统筹医疗保险结报和重病实施补助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意见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

(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全面纳入医疗保险

(一)1-6级伤残军人由市统筹医疗管理,统筹基金按原渠道解决

破产、关闭企业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上年度核定的1-6级伤残军人的统筹基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统筹基金。

改制企业要承担本单位的1-6级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统筹基金。

(二)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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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各镇(园区、街办)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市、镇两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筹集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金足额到位。市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落实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补偿。市财政局要做好补助金的拨付工作并对补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市卫生局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的医疗优惠待遇的落实和监督工作,真正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民政局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的核发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政策性的调整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对补助金实行全面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