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县农村居民健康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家庭帐户资金三部分。

第四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全县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组织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工作,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经办机构),受县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与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四)解决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县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审核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及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对接受委托的各乡镇经办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五)负责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审批;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费用的审核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手续

第九条乡镇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费用的初审汇总,上报县经办机构;

(三)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负责在县内医疗机构就诊的转诊审批;

(五)监督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十条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每户的人数,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的常住人口数为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该户应当参加的人数中剔除:

(一)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二)户口虽未迁出但已出嫁外县的;

(三)应征入伍的;

(四)劳教或服刑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个人缴纳的每人每年度10元;

(二)各级财政按参保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度总额不低于10元的资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捐资

提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本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的县级以上财政资助资金部分提取80%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利息收入、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捐资作为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个人缴纳的资金部分提取40%作为家庭帐户资金;其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作为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

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县、乡财政应当适当增加资助资金,农村居民个人的出资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一个筹资年度。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个人出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资金,由各行政村村委会于当年七月底前一次性筹齐后缴乡镇经办机构,由乡镇经办机构解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经农村居民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与其签订《农村居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协议书》,由乡镇财税部门代收后解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也可以采取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各级财政的资助资金按照由下而上的顺序,直接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对农村居民中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照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县财政部门在县政府指定的代理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县经办机构向县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汇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费用明细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由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补偿以年度为核算单位,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缴纳本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享有当年度的医疗费用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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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农村居民应当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定,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