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各地(市)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4.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5.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市(地)级建立普查队,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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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