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自贡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用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机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工作,依法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信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证信用档案收集完整、管理科学,维护信用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并对负责收集的信用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信用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信用档案的收集
第七条法人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证明法人资格的各类登记注册申报的文件、证件;核准、验审、年检等文件、证件。
(二)证明法人资质能力的包括资质等级、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申报与认定的文件、证件、证物。
(三)证明法人资信水平的资产、资金、资本营运评估确认文件、证件、表册。
(四)证明法人产品品质的商标注册、检验。商标品牌的评价确认,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准入认证、验审,专利申报与确认,产品与服务评优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五)证明法人有关银行、税务、会计信用等级与商业信用等级的申报与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六)证明法人市场行为的各类合同、协议履约状况的文件、证件、证物。
(七)证明法人经营管理水平、社会活动所获得各类荣誉的文件、证件、证物。
(八)对法人有关产品、服务、环保、价格、社会承诺等方面的投诉及处理的结论性文件材料。
(九)法人控诉和应诉案件的查处结论文件,法人受各类处罚的通报和结论文件材料。
(十)法人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结论性文件材料、整改结果文件材料。
(十一)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法人评价报道的文章、照片和其他音像材料。
(十二)其他记录和反映法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材料。第八条各类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中介机构(组织)及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的注册登记、年检、机构代码、业务范围设定等方面申报、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二)证明中介机构(组织)资质能力的资质等级申报、确认,从业人员构成、法人代表社会兼职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三)证明中介机构(组织)履约能力的有关物质资源、智力资源评估、验证、登记等方面的文件、表册、证件以及履约情况的记录。
(四)中介机构(组织)信用等级评估的申报与确认的文件、证件、证物。
(五)中介机构(组织)获得的各类荣誉、优良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文件、证件、证物。
(六)中介机构(组织)被审计、投诉、处罚等方面的结论性文件。
(七)中介机构(组织)对从业人员管理、考核、聘用、淘汰、奖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媒介对中介机构(组织)信用状况的评价、服务对象的反馈等方面的文章、照片和其他音像材料。
(九)其他有关信用状况的材料。第九条自然人信用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证明个人身份和自然状况的相关证件、登记表册。
(二)证明个人履约能力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智力资源等方面的登记表册、评估验证和担保的文件、证明。
(三)证明个人还贷、纳税、守约等商业记录的文件材料。
(四)有关个人荣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处罚结论等文件材料。
(五)其他有关信用记录材料。
第十条信用文件材料分别由产生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收集并集中统一保管,随时产生随时归档。收集必须保持信用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真实性,除了采用接收、征集等一般方法外,还要采取定向征收或跟踪收集以及购买等手段进行收集。第三章信用档案的整理、鉴定、保管第十一条信用档案的整理要完整、系统,编排有序,查找方便。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单位,按形成年度结合信用材料类别进行整理,作为专门档案单独管理。具体整理编排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信用档案产生单位应成立信用档案鉴定组织,对信用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的历史面貌和现实状况。
剔除不属于信用档案范围的、不属于特定信用主体的信用材料,对已经失效的信用记录,要及时在信用档案中作出标注性说明。对已经变更的信用记录,要及时在信用档案中作出相应的记载,为信用评估提供依据。
信用档案可长期保存,但涉及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档案销毁的程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用档案管理安全责任制和保密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动和增删信用档案文件和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将电子文件随时备份,并一式三套存于脱机保存的耐久性载体上。同时,设置高质量的“防火墙”。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利用与发布
第十四条信用档案产生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编制信用档案检索工具,便于信用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十五条信用档案产生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在职能范围内提供所收集的有关信用记录的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产生单位在各类信用记录归档时,应同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及时对接收的信用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综合信用档案数据库,形成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信用档案移交传递办法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用档案信息由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外发布,发布办法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对外发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档案产生单位在提供相关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保护好国家利益、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信用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信用档案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信用档案积累、归档、接收、移交范围的;
(四)涂改、伪造信用档案的;
(五)擅自提供、抄录、公布、转让、倒卖、销毁信用档案或不按规定开放利用信用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信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信用档案损失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档案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省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篇: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自府法规〔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自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政府,其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机制,确保市级储备粮结构合理、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的资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粮情检测设施和交通便利的条件,确保储备粮的安全。
第六条市粮食局是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执法主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库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同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费用(含利息)。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按季将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会同市粮食局搞好市级储备粮库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农发行应当做好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信贷资金支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购
第九条购入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实行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粮食,且品质达到国家中等以上(含中等)质量标准。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市粮食局委托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委托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和能够达到核定的储备粮入库成本的企业储存,并同承储企业签订《安全储粮责任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将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每仓不低于300吨),并采用先进科学的储粮技术。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存费用参照省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在保管期间不得发生霉变、水蚀、火灾。
(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仓位、分年限、分地点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凭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单调入和调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轮换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粮食轮换以粮食储存年限、粮食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储存的,应及时进行轮换。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案由市粮食局根据库存粮食的储存年限和质量等情况制定,征得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原则上在产新后4个月内完成,每次轮换数量不超过总规模的60%。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入采购,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招标采购或其他办法。招标采购标的顶价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由市粮食局主持,采用面向社会竞价交易或其他办法。竞价交易的标的底价由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实物的方式进行。轮换费用按“轮入价格”减“轮出价格”加“合理费用”(指进出库费用、检验费用等)确定。轮换期间的储存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入粮食所需贷款。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销售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竞卖,特殊用途安排除外。
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市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中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损耗、损失。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两种。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省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损失,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分清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将损失的储备粮数量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作补充;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粮食净损失,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承担。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严格监管,确保市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应按规定编制市级储备粮业务报表,及时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三十七条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荣县、富顺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正常储存年限是指。按粮食收获年度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玉米2年。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自贡市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贡市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以下同)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供、输、用的单位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燃气供、输、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城镇燃气供、输、用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城建、经委、工商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城建、经委等部门应当完善城镇燃气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安监、公安、城建、经委、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规划、城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镇燃气信息,合理编制城镇燃气配气站、管网、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安全评价单位应为城镇燃气企业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未进行安全评价合格且未经城建审查许可、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不得从事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和用气。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九条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和用气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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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燃气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气站、输气管网和设备设施;
(四)使用合格的设备、设施、器具。
第十条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单位应当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供气或输气:
(一)取得行政许可,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近两年消防部门对企业消防设施及消防工作的监管合格意见;
(三)质检部门对企业有关压力容器周期检测合格意见;
(四)燃气企业现状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五)供气合同。
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配气站、管网的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
(四)符合第九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供气、输气、用气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经委负责对城镇燃气用气单位监督检查;负责对从业资格证、设备、设施、管网、管线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用气单位及其输气、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五条质监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企业特种设备、容器、仪表、阀门等定期检验状况和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结论或报告者,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城镇燃气的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城镇燃气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申请进行城镇燃气作业的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从事城镇燃气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按行政许可年限。换证时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城镇燃气单位概况;
(二)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能指标,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城镇燃气单位的技术条件。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法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安全可靠性;
(四)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安全救援措施;
(五)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
(六)应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七)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一条城镇燃气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后,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燃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五条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输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燃气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燃气企业从未取得燃气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城镇燃气企业向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输送燃气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解释:
城镇燃气,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类燃气,包括天然气体和液化石油气体等。
城镇燃气事故,是指调配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泄漏等事故。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建、经委等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文书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书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文书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综合部门,下同)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的档案工作。总经办对公司的档案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公司文书档案;负责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下属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应归档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八条凡是各部门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报表、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荣誉证书等)均属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具体详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四章档案整理的质量要求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泄密、遗失事实,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必要处理。
(五)院、分院(部)两级要指派行政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将交接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存档备查。
六、本暂行规定由科研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