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实物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实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物品档案。

第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物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荣誉证书、光荣册等

(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单位的题词、锦旗、牌匾、字画、工艺品等

(三)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本单位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

(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

(六)本地区、本企业第一批生产的、获奖的及重要的产品样品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六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实物自形成后的次年三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于特殊原因,应归档的实物确需在有关部门暂时保留的,应先将归档实物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拍照登记,再办理借用手续

(二)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破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实物档案损坏、私存或转送他人。

(三)归档的实物应当拍照归档,所拍照片纳入本单位照片档案的管理,两者之间要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四)本单位对外交往中赠送给对方的重要实物,也应当拍照归档

第七条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

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暂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第八条实物档案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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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实物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