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宁夏商务厅

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一)拟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2.注册资本。银川市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石嘴山市不低于1500万元,其他各市不低于1000万元。

3.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能够按照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对股东的要求: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其中担保企业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本人非公务员,不违反《公务员1法》有关规定,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所有股东须承诺2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二)拟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条件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3年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2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申报表》(经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设立申请的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能力自我评估和目标客户分析等)。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出资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六)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登记注册日期应在2011年12月1日前),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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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七)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6最近2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