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个人和组织,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奖励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向xx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协助xx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引荐人。具体包括:

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在职公职人员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各界社会人士。

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引进单位和xx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的确认。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引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招商引资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资金申领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内部商议。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符合xx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及康养、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项目、总部经济平台等项目。

1、项目信息奖励。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引进在xx区新注册设立的、协议总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落地开工、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人民币2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不受协议总投资额限制。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xx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税收贡献奖励。达到项目信息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按项目实质性开工后3年内任一年度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万州区地方留成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对成功引进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及“世界500强”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在上述奖励项目基础上分别增加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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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