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市内副处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一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本办法所称“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市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引入保山市。其形式是: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市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2%。
(三)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
(一)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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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汇入之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第十一条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
用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